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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更新时间:2024-06-10 12:20:53作者:佚名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