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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更新时间:2024-07-19 12:25:58作者:未知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活跃传统佳节气氛,让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喜庆祥和的春节假期,市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确保销售、燃放活动依法、文明、安全、有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和燃放时间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实行同步管理。时间安排如下:
2024年2月9日(除夕)至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允许全天销售和燃放。
二、燃放区域
我市辖区划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
(一)禁止燃放区:
1.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
2.文物保护单位周围50米以内;
3.车站、码头、街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区域内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其他重要消防单位周围100米以内;
5.各类零售、批发集贸市场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周围50米以内;
8.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等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区域;
9.木结构房屋区域;
10.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1.重要军事设施周围50米以内;
12.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燃标志,并负责看护。
(二)限制燃放区: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三、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
(一)严格遵守时间、区域燃放;
(二)严格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三)远离禁止燃放区,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输油管、下水道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
(五)不得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四、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安全管理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政府统一搭建的零售经营仓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具备生产烟花爆竹资质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从事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储存或零售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部位设置经营、销售、储存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禁止燃放期间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五、法律责任
(一)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法从事销售活动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作出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