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项目(宜昌市大病救助政策)
2024-09-02
更新时间:2024-09-02 22:12:11作者:佚名
2024年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项目
一、申报时间
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上一年度患重特大疾病任一病种,自费金额达3万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户籍在宜昌城区(含户籍虽不在宜昌城区但由宜昌高新区托管区域)的居民。
三、申报条件
必须符合《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宜市慈善〔2018〕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2023年5月10日市慈善总会印发的《宜昌市慈善总会关于对〈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的解释》(详见下方原文)规定的条件。
四、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慈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对申报的对象,由城区各慈善协会按照预审筛查、调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申报。3.各区慈善协会申报的大病关爱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认真组织核查。市慈善总会在审查、核查、评审、公示期间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申报所需材料
1.《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申请审批表》;
2.患者关于享受大病关爱救助的书面申请;
3.患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粘贴于表中指定处);
5.患者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其中患者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区慈善协会与所在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后出具;
6.患者在宜昌医保定点医院或通过医保转诊到外地住院的入院、出院通知书及病历(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需提供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及注册医生的用药处方单并加盖医院公章);
7.患者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其中享受医保二次报销的需提供二次报销凭据;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需提供定点药店购药合法合规票据;
8.患者是否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有效证明,其中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出具审批单复印件及领款凭据;
9.区慈善协会组织调查核查的情况报告;
10.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规范名称)。
注:上一年度已享受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次年不得申请该项目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