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29 22:27:12作者:未知

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季节,多地连续发布高温预警,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高温天气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宣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政策法规,营造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的社会氛围。要对有关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制造、环卫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外卖、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和急救知识宣讲,增强劳动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各项规定

  (一)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作业规定。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二)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三)严格落实高温待遇。各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要严格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64号),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对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要引导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户外露天作业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就《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高温天气工作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的,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组织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本文标签: 高温  作业  劳动者  天气  防暑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