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网红官员”朱是西被查,曾带“留置针头”开会引争议
2024-05-14
更新时间:2024-05-14 12:55:05作者:佚名
据光明网5月14日报道:公司规定,如果团队主管完不成当天的业绩考核目标,当晚就必须夜跑10公里,或爬84层楼梯,如果不立即执行并打卡签到,就可能被约谈甚至劝退。公司这样做,有没有构成体罚,是不是违法了呢?近日,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团队主管状告公司体罚
2023年年初,原告陈某某,以公司多次体罚自己,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多次指令未完成当日业绩的团队主管爬28层公司大厦3次,或夜跑十公里 聊天记录截图
他提交的公司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多次指令未完成当日业绩、登上“黑榜”的团队主管,于当晚爬28层公司大厦3次,或夜跑十公里,或于次日清晨7点晨跑,并且必须准时集合、并打卡签到。
图为打卡记录
“今天不是我,明天就是他,今天如果我达成了,我明天不用去了,有可能我后天又要去了。就这种情况,轮流形式的。”原告陈某某称,仅2022年7月4日到7月7日4天内,他连续4晚被公司要求夜跑10公里。因不堪忍受,他提出辞职。
陈某某曾连续4晚受罚 图为楼梯间
“如果说不去跑步,就变相地逼你离职,以各种方式方法,从上到下,机构总、总监,加我的直属领导,挨个找我面谈。”陈某某认为公司严重侵犯其权益,其因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被打压排挤。
2022年7月,陈某某向被告公司邮寄离职申请。陈某某主张其系被迫离职,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陈某某称公司变相逼人离职
而被告公司则认为:相关运动措施,是为了让团队主管头脑清醒、增强羞耻心、紧迫感、目标感,并不违法,因此,原告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继而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称晨跑能让头脑清醒
被告某公司诉讼代理人表示:“即便原告陈述属实,但没有形成规章制度,因此,原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合法律规定。”
法院:公司违法体罚应赔偿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制定的日考核目标过高,导致至少40%的团队主管无法完成任务;另外,公司制定的长跑、爬楼等相关惩戒措施强度极大,强制力极强,侵犯了原告等人的人身权利,属于体罚。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毛晓梅表示:“上述体罚措施,系统性地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发布,已经成为公司惩戒和鞭策员工的常见手段,属于公司暗含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长称公司规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需支付陈某某在职4年间的经济补偿金95208元及加班费24256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的裁判理由。
劳动者要勇敢向各种体罚说不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生存发展,热衷于对员工采取各种惩罚措施,劳动者完不成高强度任务,则要被罚做深蹲、俯卧撑、罚跑、吃辣椒等。
如养生馆的杨女士因业绩未达标,被惩罚生吃朝天椒和苦瓜,在连吃四根朝天椒后,当场晕倒被送医,诊断为“浅表性胃炎”。
公司规定完不成任务要做50个深蹲或100个俯卧撑。张某因连续两天均未完成任务,故在办公室做了深蹲。次日出现小腿肿胀严重、无法自主行走、排尿呈深褐色等身体不适,被医院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公司因此被判赔偿。
有装修企业逼业绩差的员工喝马桶水、吃虫子、抽皮带,事件曝光后,当事企业3名负责人被依法治安拘留。还有企业因为员工未完成年底业绩,组织企业女员工在街头跪地爬行,甚至美其名曰“企业文化”。
上述案例提醒:劳动者在职场中如遭遇体罚或其他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应勇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也要恪守法律边界,在安排工作任务、制定业绩考核制度时,应当科学考量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并制定人性化的考核制度,良性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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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