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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更新时间:2024-04-23 12:13:11作者:佚名
睢宁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居民购房需求,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3]1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激活住房消费动力
1.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在睢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50 元/m及所缴纳契税总额 100%的补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唯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 100%的补贴
(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唯宁县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 100%的补贴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宁县购买新建商业用房的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 80%的补贴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2025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商品住房并在现商品住房出售1年以内在市场重新购买商品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商品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商品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商品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商品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继续实施引进人才购房补助政策。按照“大学生招引””“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支持返乡人员创业”相关规定执行(睢办发[2020]32号),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高技能人才、返乡创业人员,首次购买县城规划区内普通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总价款的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5.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准海经济区职工和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睢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流程,无需提供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亮码(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电子码)可办公积金贷款;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减轻职工还款压力;扩大公积金缴存范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购房时可办理公积金低息贷款,助推本县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6.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40 万元调整为5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 7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含)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 20%,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执行期限至今年年底)。放宽逐月还商贷业务办理条件,允许未使用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7.扩大组合贷款业务受理范围,凡符合办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优化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款阶段性政策,支持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
8.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9.优化开发单位房地产抵押登记。整宗地抵押的,必须注销本批次预售部分房屋对应的土地抵押权,由抵押权人、抵押人进行共同约定,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登记部门依照双方申请将约定的内容备注于相应不动产登记簿注销预售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须以批次为单位注销需办理预售许可的不动产,剩余部分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