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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更新时间:2024-05-23 16:35:27作者:未知
一次在微信群辱骂,一次在他人家门口辱骂,多次在电话短信中“辱骂恐吓威胁”,一次在他人家门口扔砖头、啤酒。
这是公诉机关指控徐某闯犯寻衅滋事罪的四个事实。
事情的起因是最初徐某闯的妻子告诉他,徐某闯的堂哥徐某展屡次“性骚扰”她,徐某闯愤愤难平。
关于“性骚扰”这一情节,徐某闯的妻子和堂哥徐某展描述不一:妻子称堂哥屡次在微信骚扰她,并有一天深夜翻围墙进入她家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徐某展只是表示双方有暧昧关系。
关于这段关系的定性因时过境迁已无从可考,但丈夫徐某闯却因之后的几次辱骂、骚扰行为被判有罪。2023年9月,徐某闯被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判决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10个月。
徐某闯委托律师提出上诉,在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给徐做无罪辩护:此事因家庭、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的行为有可能违法,但尚不够罪。
2023年11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5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该案近日将再次开庭审理。
一审:被告人因发现堂哥和妻子微信聊天产生矛盾,多次辱骂骚扰对方被判刑
徐某闯今年36岁,山东省曹县人,2022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寻滋事罪于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1月29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4月17日被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3日被本院决定由曹县公安局宣布速捕,同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根据该案一审判决书,在案件一审期间,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闯的妻子与徐某展在微信上聊天被徐某闯发现,徐某闯和徐某展因此产生矛盾。
图为检方相关指控内容
经过村委会中间人多次调解,2019年12月13日,徐某展和徐某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被告人徐某闯多次借故滋事,现查明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某闯在村微信群内辱骂徐某展;
2.2021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闯无故对着徐某展二哥家大门辱骂;
3.2021年4月15日至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闯不间断给徐某展打电话、发手机短信辱骂、恐吓、威胁;
4.2022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闯无故向徐某展大哥家扔砖头和啤酒瓶。
庭审中,被害人徐某展等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徐某闯多次向被害人家中扔砖头、砸门、辱骂对方,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徐某展与被告人徐某闯之妻在微信上聊天被徐某闯发现,徐某闯和徐某展因此产生矛盾。
经中间人、村委会干部调解,2019年12月13日,徐某展和徐某闯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不骂空、不威胁对方。但此后被告人徐某闯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多次借故滋事。
另外,因2021年7月15日的辱骂行为,2021年8月11日,曹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徐某闯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闯无事生非,随意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图为法院判决书
同时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被害人徐某展向有夫之妇发送骚扰信息违背传统道德,对于矛盾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某闯从轻处罚”的意见适当,该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徐某闯予以从轻处罚。
2023年9月21日,曹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妻子称曾被丈夫堂哥强奸,对方否认称只是在微信聊天时比较暧昧
在一审判决后,徐某闯不服,重新委托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守亮担任二审阶段的辩护人。王守亮给其做无罪辩护。
徐某闯介绍,案件的起因是他的堂哥徐某展性骚扰他的妻子。他自称,他自己身材比较矮小,身高一米六二,从小性格比较内向。从上学开始,他和村里亲戚接触就不算多,但和徐某展原本关系不错,成年后便他常年在外打工,徐某展在老家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并租用了他家土地。
在2019年,他回到老家后,妻子告诉他,徐某展屡次性骚扰她,两人开始交恶。他确实也多次辱骂徐某展,但每次都事出有因,他认为不构成犯罪。
对于该案件的引子,徐某闯堂哥和徐某闯妻子的关系问题,两个当事人有着不同的表述。
徐某闯的妻子称,最初徐某展是通过微商微信群加了她。徐某展加了微信之后开始和她聊天,并屡次骚扰她。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展翻围墙进入她家,并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并威胁不能告诉他人,她觉得丢人没有声张此事。
徐某闯的妻子称,2019年10月的一天,当时徐某闯已经回到老家,徐某展再次给她连打多个微信电话联系她要求见面,她不堪其扰,并告诉徐某闯对方在微信骚扰她,但没有告知全部的事情,次日徐某闯来到对方家中进行了警告。2019年11月的一天,徐某展再次上门找她说要出去开房,等徐某闯回来后她如实告知,徐某闯后来到对方家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而徐某展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他只是在微信上和徐某闯的妻子聊天聊得比较暧昧,在此事被徐某闯发现后就再也没有聊过,他也没有和徐某闯妻子发生过性关系。
“聊家常事,我夸夸她,他夸夸我,我们直接聊得有点暖昧,也没有过多的男女特殊语言。”徐某展说。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四个事实,徐某闯有着自己的说法。
徐某闯说,在2019年此事发生后,经亲戚等人调解,原本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村里已经有人在传徐某展和他妻子发生过关系,他心中更加郁闷。2020年4月19日晚,他在村里一个微信群看到徐某展在群里发表疑似羞辱他妻子的言论,于是在群内进行辱骂还击。
2021年5月19日,他的妻子骑电动车带着两个孩子经过徐某展二哥家门口时,与徐某展父母发生口角并引发互殴,其妻子被行政拘留10日,他为了照顾孩子赶回老家,对方在此期间向其妻子索赔4万元,他为此赶到徐某展父母居住的地方讨说法,但对方没有开门,后对方报警,称其辱骂他人。2021年8月11日,他因此事被行政拘留5日。
2021年4月15日至同年9月26日期间,他确实有过短信辱骂对方的行为。“他也打电话给我,骂了几句就挂了,我打电话过去他不接,我气不过就发短信骂了他。”徐某闯说。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扔砖头和酒瓶的行为,徐某闯说,2022年3月13日,当时是他的爷爷过世三年,他回来和亲戚一起吃饭,当天确实喝了很多酒断片。次日,当地派出所民警上门称接到报警称他往徐某展大哥家扔了酒瓶和砖头。徐某展称自己并不记得此事,警方当时也未对他进行处理。后其再次前往外地打工,直至2022年11月25日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近日将再次开庭审理
在一审判决后,徐某闯以“一审出示的证据不全面、不真实;调解协议是假的,其不知情,不是其本人签名,是村支书签的;一审认定的事实不真实,案件起因是徐某展对其妻子进行性骚扰,其是受害者,其虽有错,但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应对其宣告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图为涉事双方的调解书
2023年11月2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曹县人民法院重审。
据徐某闯的辩护人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守亮、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志远介绍,此次重审,他们将再次为徐某闯作无罪辩护。
两位律师认为,他们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部分证据“三性”不认可,比如所谓村委会、中间人调解协议,徐某闯不知情也不认可,签名为他人代签;所谓打电话骚扰只有通话记录,没有通话内容;没有扔酒瓶、砖头物证等等。另外,且不论公诉机关指控的四个事实取证程序上的问题,如果这些行为都真实存在,也达不到入罪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王守亮认为,徐某闯的行为不是“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因为其妻子被堂哥“性骚扰”问题引发,其行为的性质都够不上犯罪,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足以。所谓的寻衅滋事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本案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而且属于邻里、家庭、债务纠纷,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王守亮表示,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虽然出示了所谓村委会中间人调解的调解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徐某闯本人不知情也不认可,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名字还是写的错别字,也没有加盖手印,所以他们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徐某闯称,在此案发生后,自己的精神压力很大,也希望重审能够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