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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3
更新时间:2024-02-13 00:08:02作者:佚名
“标识”如果读成biāozhì,就同“标志”形成一组异形词。教育部和国家语委在2001年12月18日发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该表中根据通用性、理据性和系统性等整理原则,整理了338组异形词,每组异形词中在连接号前面的作为推荐词形。其中,就收了“标志—标识”这一组异形词。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标志”为推荐词形,“标识”为非推荐词形。当时研究制定整理该表的异形词研究课题组对此作了说明:“‘志’和‘识’是同源字,‘标志’和‘标识’理据相同。但‘识’的常读音现为shí,且‘标志’通用性强,宜作为推荐词形。”《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是国家有关部委正式发布的试行标准,具有权威性,因此,《现代汉语词典》就遵循了这个试行标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和第6版都有这样的说明,“以推荐词形立目并做注解,非推荐词形加括号附列于推荐词形之后;在同一大字头下的非推荐词形不再出条”,如【标志】(标识)。这样做是对的。
近些年来,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中,“标识”这个词时有出现,似有越来越频繁之势,读作biāoshí,有时表意似乎同“标志”有些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人们没有使用《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推荐词形,还是出于表意的需要新用了一个词?实际上,《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就出现了“标识”这个词条,注音为biāoshí,释义有两个义项:一是动词,义为“标示识别”;二是名词,义为“用来识别的记号”。在这本词典中,“标志”的释义也有两个义项:一是名词,义为“表明特征的记号或事物”;二是动词,义为“表明某种特征”。《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对“标识”和“标志”作这样的处理耐人寻味。
语言本身需要规范,又不断发展。从规范的角度看,“标志—标识”如作为一组异形词,我们应该根据《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规定,使用“标志”这个推荐词形,不用“标识”这个非推荐词形。如果用了“标识”这个非推荐词形,并且把它读成biāoshí,那就是用得不当,读得不对。从发展的角度看,现在人们在日常语言中越来越多地使用“标识”,读成biāoshí,我们对此也不能视而不见,或一棍子打死,需要审慎地观察分析。即使是用得不当,读得不对,但使用的人多了,使用的时间长了,也有可能习非成是。语言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语言中习非成是的现象并不鲜见。如果不是作为异形词,那么可能是人们觉得“标识”的表意是“标志”所不能完全代替的,需要使用“标识”这个词。《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处理,兴许是出于这样的一些考虑。
至于“标志”、“标识”运用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这里是用了“标志”而没用“标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只用了“标识”。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划定的吸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既用了“标志”又用了“标识”。对于这些运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做法是可取的,因为使用了《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推荐词形。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消息用了“标识”,这里用“标志”似更为妥当。我们以《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解释来看,这里的“标识”是取作为名词的义项“用来识别的记号”;如果用“标志”,那取的也是作为名词的义项“表明特征的记号或事物”。两相比较,可以看出还是用“表明特征的记号或事物”的“标志”为宜。《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既用了“标志”又用了“标识”,则让人感到有些茫然。“指示”的用“标志”,“警示”的用“标识”,这里的“标志”、“标识”到底有什么区别?如果没有什么区别,为何要用两个词?
语言要丰富要发展,同时也有它的经济原则。就“标志”、“标识”来说,若作为一组异形词,那毫无疑问应该用“标志”而不用“标识”,这样既规范又经济。如果不作为异形词,那么,在该用“标志”的地方就不用“标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对于“标识”,还是要慎重使用。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就可以这样做。在不用“标识”不足以表意的情况下,当然也可以用“标识”。从动态的角度看,任何词的使用,最终还要由人们的语言实践来检验和决定。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