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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更新时间:2024-01-25 19:16:51作者:未知
李某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根据2023年12月底公布的一份“李某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曾担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班长的李某华,在5年时间里受贿689.7万元,其中青岛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区区域经理邢某就送了185万元。来看详情——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22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华先后担任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户服务中心采集运维班班长、装表接电一班班长、计量线损及资产管理班班长。
图为武汉市供电局 图片来自网络
期间,李某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武汉供电公司相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6897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收受时任青岛XX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XX公司)武汉地区区域经理邢某所送人民币185万元。
2017年7月的一天,邢某请李某华在武汉供电公司2017年第二批供电配套项目协议库存招投标采购99标段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找武汉供电公司相关领导对青岛XX公司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对李某华表示感谢。李某华答应后,请时任武汉供电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戴某帮忙向武汉供电公司物资部主任房某打招呼,戴某答应并转托房某。后李某华前往房某办公室说明请托事项。考虑到李某华是武汉供电公司老员工及戴某的请托,房某利用其身为武汉供电公司物资部主任负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向评标专家组长章某打招呼,使青岛XX公司顺利中标。
2017年8月,邢某与李某华商定,邢某按中标价格的10%付给李某华185万元的好处费,但青岛XX公司为上市公司,限于财物管理制度等原因无法向李某华支付现金。因此,邢某提出将中标项目内的采集器安装调试工程交给李某华找施工队施工,并按照市场价格测算,每台采集器施工单价定为560元,其中预留100元的利润作为李某华好处费,总工程量18500台,李某华可以借此获得185万元的好处费。
李某华最终共获利3607160元。其中185万元系邢某事前承诺送给李某华的好处费,剩余1757160元系李某华压缩施工单价而赚钱的工程利润。事后,李某华将获得的3607160元部分用于家庭开支,部分存入自己及亲属银行账户,其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所送的200万元经谢某多次催要,李某华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了谢某。
二、收受时任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XX公司)、广东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XX公司)总经理孙某、高级销售经理田某1所送人民币共计5047000元。
为了感谢李某华帮助中山XX公司顺利中标武汉供电公司2019年(第一批)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物资招投标分隔式低压开关柜项目,按照事前约定,孙某于2019年8月在武汉一家咖啡店内送给李某华60万元现金;孙某、田某1于2020年10月在上述咖啡店内送给李某华45万元现金;田某1于2020年12月在上述咖啡店内送给李某华21万元现金。李某华以上三次共计获取好处费126万元。
为感谢李某华帮助广东XX公司顺利中标武汉供电公司2020年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物资招标10kv干式变压器项目,按照事前约定,田某1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在广州保利洲际酒店路边送给李某华105万元现金;于2022年5月24日,在前述咖啡店内送给李某华34万元现金。李某华以上两次共计获取好处费139万元。
为感谢李某华帮助广东XX公司顺利中标武汉供电公司2022年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物资招标10kv室内环网柜项目,按照事前约定,田某1分别安排人员于2022年9月8日,通过宁波剑润机电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向李某华控制的武汉金海港广告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1797000元;于2022年10月在前述咖啡店内送给李某华60万元现金。李某华以上两次共计获取好处费2397000元。
图为国网武汉供电公司员工工作画面
李某华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收受孙某、田某1所送好处费5047000元。事后,李某华将收受的5047000元部分用于家庭开支,部分存入自己及亲属银行账户。
2022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华主动向武汉供电公司纪委交代了与邢某之间的经济问题。2023年3月17日,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组工作人员与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人员前往武汉供电公司汉口客服中心,经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人员电话通知,李某华主动前来并被移交给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随后,李某华被带至荆门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接受调查。案发后,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已向谢某追回李某华退给谢某的200万元违法违纪款,且李某华的家属已代为向荆门市掇刀区监察委员会退清其他全部违法违纪款,其中涉案的违法所得6897000元已全部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供电公司相关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97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华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华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华违法所得人民币6897000元予以追缴。
编辑|卢祥勇 杜波
校对|何小桃
封面图来源:每经记者 兰素英 摄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