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淮安市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3-08-02 20:52:52作者:佚名

淮安市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本文标签: 增值税  家属  企业  营业税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