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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更新时间:2024-07-27 00:05:13作者:未知
一、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资金,社会筹集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就业资金的投入。
二、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及拨付程序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引导扶持资金补助,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等。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2014年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充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等补贴中符合《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要求,可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内列支的补贴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直接拨付享受单位或个人。在上述《通知》执行期内,原由各区承担的上述补贴资金暂由市失业保险基金负担。《通知》执行期结束后,上述补贴资金的市、区负担政策另行通知。
(一)用人单位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18号)规定执行(下同)。
2、补贴期限和补贴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按季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申请和支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南京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有登记并可查询到的可免提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用工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公布的本市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对比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营者,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补贴期限和补贴办法。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季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3、资金申请和支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季度末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向本人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本季度补贴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经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公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复查,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三)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每人每年一次的职业介绍补贴。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次;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200元/人次;介绍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补贴标准为50元/人次。
2.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可向区人社部门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提出上季度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劳动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接受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者本人签名的《南京市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承诺书》,接受职业介绍服务就业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南京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有登记并可查询到的可免提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公用经费及必要的项目经费,不再另行申领职业介绍补贴。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将政府应免费提供的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得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四)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同)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被征地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外来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工种,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并结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创业培训项目及培训成本核定。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共同发布补贴工种及补贴标准。对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的80%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再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的20%给予就业或创业补贴。此类对象中本市户籍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补贴。外地来宁务工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定向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我市户籍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家庭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参加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费补助。凡出勤率在80%以上,且考试合格的学员按每天(一天按8课时计算)1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生活费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
我市城镇新增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被征地农民)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还可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指导培训由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由学员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指导培训不少于16课时,由市财政按50元/人给予补贴。
2.资金申请及支付。
个人或个人委托培训机构申请补贴的可按个人户籍地或培训机构注册地,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1)个人资金申报流程
个人参加我市培训机构(当年度经招投标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工种(在市发布的政府补贴培训工种之内)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户籍所在区就业培训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需提交:培训补贴申请表、有效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需持学校出具的相关有效证明)、培训机构按规定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业(创业)证明、考勤记录、本人市民卡等相关材料。
(2)受托培训机构资金申报流程
培训机构受个人委托申领培训补贴的,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区人社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表、学员名册及成绩、考勤记录、就业(创业)证明、代为申领协议、市民卡等材料。申报创业补贴的机构还应提交:市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扶持补贴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核定的成功创业凭证等材料。
申请生活费补贴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须提供农村户口证明,城镇人员须提供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困难家庭证明。
经区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包括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市民卡或受托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申报补贴时本人无市民卡的可由市社会保险中心指定银行发放(需提供身份证)。
区人社部门需将培训相关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培训实际收费额大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按市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市核定补贴标准的,按培训实际收费额给予补贴。
3、企业在职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对用工企业开展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人社等部门颁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财政按照300元/人、400元/人、5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条件及申领办法按照《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执行。
对用工企业在职人员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照8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条件按照《关于实施政府购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2012〕438号)执行。申领办法按照《关于实施企业上岗及初、中级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2014〕22号)执行。
4、职业培训管理。凡我市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培训机构均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竞标申请,人社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流程,按照服务及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实施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及时组织学员参加技能考核鉴定,并为合格学员办理相应证书。
培训考核鉴定工作须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政府补贴培训的考核鉴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培训质量督导评估和培训补贴挂钩机制。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制度。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共同对培训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补贴培训的质量督导与考核工作,对于质量督导评估不合格的班级或个人,不给予培训补贴。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当年及以后5年投标资格。
(五)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贴息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贷款的申请、核贷条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展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或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后申请贴息的,经区人社部门(工会)初审、市人社部门(市总工会)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
(六)青年新生劳动力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我市离校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见习企业(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为3-6个月。
1.就业见习补贴的标准。毕业生在见习期内可享受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以及用于个人意外伤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补贴;中介机构可享受100元/月/人的见习跟踪服务补贴;见习单位可享受100元/月/人的带教补贴。
2.资金申请和支付。中介机构组织毕业生到见习单位就业见习后,可按规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上述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实际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三方合同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市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核拨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直接拨付至学员个人银行卡和见习单位、中介机构账户。
(七)农民创业基地和农民创业市级补助
农民创业基地建设以及农民创业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办法按照《南京市农民创业基地认定及创业补贴项目实施细则》(宁委农〔2011〕42号)文件执行。
(八)大学生创业扶持引导补助
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引导资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6号)规定执行。
(九)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人社部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就业创业服务能力绩效考核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社〔2013〕277号)执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等)建设维护资金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十)求职补贴
对毕业年度内具有我市高校学籍,有就业意愿,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可一次性发放1000元/人的求职补贴。市属高校在毕业年度第一学期的11月底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核拨市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拨付至各高校,再由高校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部委属、省属、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毕业生的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安排。
(十一)其他支出
除上述支出项目外,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促进就业创业相关的支出。
三、预算、决算管理
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每年要编制预算报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拨付的效率。
年度终了后,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各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估报告,并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四、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健全就业再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强化基础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合规性,防止发生造假行为和重复享受政策情况;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用于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绩效考核、重点跟踪检查。
各区财政应按规定将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资金安排不到位的区,市财政将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扣减。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