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谈“初中生遭同学杀害”:特定犯罪可追诉未成年人刑责
2024-03-17
更新时间:2024-03-17 17:29:46作者:未知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邹阿江 图由受访者提供
“从去年10月开店到现在我一直在亏损,总共60多万元,实在亏不起了!”3月16日,来自天津的童童致电封面新闻,讲述了这半年来自己加盟奶茶店的惨痛教训。
去年8月,童童与成都一家公司签署协议加盟该公司奶茶店。经营后她发现,所谓的品牌奶茶店系公司虚构,承诺的扶持、运营等都没有兑现。于是她起诉了公司,案件将于今年5月开庭。
图为奶茶店样板间
宣传是“蜜雪冰城”子品牌
女子投入60多万开店
“这就是60多万元的账单,包括两个地区的加盟费252000元,南京门店租金140000元,装修45000元……”童童给记者发了一张清单,是加盟奶茶店的每一笔开销。
童童支付加盟费的收据
去年8月,成都味极天骄食品有限公司邀请了有意向的客户来成都总部考察。童童提供的资料显示,持邀请函的商家在当天签约加盟后可享受“三万元政府补贴,品牌形象店所享受的扶持政策等待遇”。
童童收到的邀请函
童童说,当时公司招商负责人介绍,他们的奶茶品牌叫“花座”,是“蜜雪冰城”的二级品牌,当地政府扶持会给每个门店补贴3万元的加盟费,门店开业后将提供达人探店、直播等推广扶持。
“那里打造了一间奶茶样板间,几个员工正在制作奶茶,我们品尝了所有味道的产品,味道都挺不错,负责人说他们目前在全国各地招商,每个省份只有20个名额,先到先得,预计9月底会在全国举办百城百店开业,还会请到网红明星站台。”
承诺的运营和扶持均未兑现
多名代理申请退还加盟费遭拒
8月26日,童童签署了一份花座奶茶品牌的代理协议,经营地域范围是南京玄武区和天津河西区,两个地区的加盟费总计252000元。
童童签署了一份花座奶茶品牌的代理协议
去年9月,南京玄武区开店后生意惨淡,她发现公司承诺的售后服务并没有跟上,“每个月都亏,公司配送的物料远远高于市场价好几倍。”童童认为广告内容以及公司的承诺,和他们线下的经营完全不符。
那时天津河西区还没有开店,于是她提出转让代理权,并要求公司返还加盟费,却遭到拒绝。
“去年11月,公司发过一份通知,称会协助商家转让代理权,但负责招商的人在签署合同后就已经把我们拉黑了,没有提供任何帮助。”童童表示。
公司发布的通知
此外,童童提到,他们有一个花座奶茶维权群,里面有全国各地60多位代理商,“公司承诺的扶持、运营等都未兑现,有些人就不想加盟了,申请退款却遭到拒绝。”
维权群
记者调查:
法人已变更 账户余额仅169元
“花座”非蜜雪冰城二级品牌
公开资料显示,成都味极天骄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成立,今年2月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1029万元减少到了150万元,法人也在去年11月发生了转变。
法院提供的财产保全结案告知书显示,当前成都味极天骄食品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仅有169元。童童向记者透露,他们怀疑去年11月公司已经将收取的加盟费进行了资产转移。
公司资产余额
在一家名为安心加盟网的页面上,记者看到了成都味极天骄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花座”奶茶品牌的加盟信息。页面信息显示,“花座茶饮隶属于味极天骄西南运营中心,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综合性餐饮集团公司;投资金额5-10万元,目前门店总数有332家。”
加盟信息
童童对于门店数量表示质疑,她说,“我搜索了总部成都一共才2家花座门店,均已倒闭,332家怎么可能呢?”此外,她还透露,去年加盟的奶茶店几乎全都处于亏损状态,他们想找公司退款,却发现当初对接他们的招商工作人员都不约而同地离职,还拉黑了他们。
对于“花座”品牌是否为蜜雪冰城二级品牌,封面新闻记者致电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蜜雪冰城亚洲总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当前蜜雪冰城只有一个子品牌“幸运咖”,并无其他二级品牌。
加盟公司回应:
夸大宣传的招商人员系外包
目前公司运营艰难但并未倒闭
2024年3月16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了成都味极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的座机,听筒里传来的都是“暂时无法接通”。
最终记者联系到了“花座”品牌的负责人王某。王某解释道,“‘花座’品牌隶属于蜜雪冰城二级品牌”的说法应该是外包招商人员的夸张说辞,合同最后强调了花座品牌是独立品牌,商家都签字了。
对于商家起诉一事,王某表示:“公司会按照法律流程尽到该尽的责任。最开始确有资方赞助‘花座’品牌,但去年多个商家到总部投诉,赞助商就撤资了,目前公司运营艰难。”
而对于此前商家提到的政府补贴,王某解释道:“因为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当地政府对这类企业是有补贴的,公司是用这笔政府补贴来扶持加盟商,我们从未说过是政府直接补贴加盟商。”
王某还表示,“目前办公地点已经没有使用了,但公司并未倒闭,会为代理商提供帮助。”对于这样的说辞,童童和其他几位加盟商进行了否认,并表示目前双方已经闹僵了,公司一直在回避,对于他们的诉求不予理睬。
律师观点:
加盟公司若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加盟商可以解除合同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的薛媛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来看,她认为本案件主要纠纷在于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了加盟商,在后续履约过程中不具备履约能力,让加盟商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该公司主要是在招商阶段对加盟商存在严重虚假披露信息的行为,宣称自己是知名品牌二代品牌,夸大公司的运营指导能力,导致加盟商对于该项目经营风险的无法进行准确判断。”薛媛律师表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加盟公司若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加盟商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过错方应该承担无过错方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包含加盟费,还有装修、房租等其他履约损失。
此外,对于王某提到的公司2017年就开过奶茶门店,符合特许经营企业的说法,薛媛律师表示,如果企业要做特许加盟,需要具备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达一年以上,需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备案完成后,才有条件去招商加盟。
但她补充道,开过门店和门店开店成功是两个概念,如果加盟公司的确开过直营店,但是门店经营过程一直是亏损状态,也不代表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无论按照《民法典》还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因为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签订了合同收了钱,都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加盟商不走司法途径,很难要回损失。”薛媛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