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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更新时间:2024-05-31 00:20:07作者:未知
离婚登记预约入口:江苏省婚姻登记在线服务平台
预约时间:网上预约需提前2至30 天。
温馨提示:同意预约并不等于同意受理、同意登记。预约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
申请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跨区域办理规则请查看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双方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申请材料: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江苏省,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1、跨区登记所需材料: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之外,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一方需提供本地居住证。2、本地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