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手机版

禹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更新时间:2022-09-30 07:04:41作者:未知

禹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禹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禹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值此2021年春节将临之际,市政府禁放办向您致以节日问候!

  2020年2月,根据省、许昌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我市要求在全市辖区内实施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2021年的禁放工作,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市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配合人民政府的工作。

  一、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烟花少一点,安全保障就多一分;让我们携手,从严守禁放新规和自觉清除隐患做起,从劝阻违规燃放和举报身边违法做起,共建安全城市、共享城市安全。市政府禁放办鼓励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及时奖励。全市举报违禁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电话:110;全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电话:8810110,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奖举报电话:6066367。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2021年春节即将到来,让我们众志成城,严守禁放规定、维护城市环境、为了美好生活!

  最后,祝您节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禹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文标签: 烟花爆竹  万元  禁放  禹州市  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