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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车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2-09-24 14:30:14作者:佚名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电动车注意事项

  01、电动自行车如何充电、停放?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针对停放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应当根据需要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02、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有变化吗?

  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03、电动车改装怎么罚?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04、非标电动自行车,还能用多久?

  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条例》作了完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05、电动自行车会采取强制保险吗?

  目前不会,但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