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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更新时间:2024-05-02 22:14:51作者:未知
关于在城区开展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纠正机动车驾乘人员车窗抛物陋习(简称车窗抛物),倡导爱护环境、文明出行的社会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即日起,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加强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重点查处力度,鼓励市民对此类行为进行举报并予以奖励。
一、举报奖励及方式:市民须提供车窗抛物有效视频资料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所辖交警大队(不含南岳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元/例奖励。
二、证据甄别及认定:举报资料必须是合法获取的原始资料,能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车窗抛物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外观特征等。
交警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
同一车窗抛物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最先受理登记的举报人进行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例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无效,不予奖励:
1、举报内容已被交警部门查处的。
2、采取不正当方式编造违法事实举报。
3、以匿名方式举报不能证实举报真实身份。
4、法律法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三、奖惩兑现及处理:对有效举报经审核后,由举报受理交警大队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受委托人需凭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举报人或受委托人未提供有效证明的,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车窗抛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媒体曝光警示。
该《公告》由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