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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22:19:55作者:未知
宝鸡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优化生育、养育、教育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特制定如下配套支持措施。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产前检查费用,城镇职工补贴标准由300元提高至800元,城乡居民补贴标准为500元,均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时一次性补贴。
二、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剖宫产,定额报销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00元。
三、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孕产妇健康管理费用从512元提高至642元;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优惠或降低孕产费用,高危孕产妇分娩费用由分娩医疗机构减免300元。
四、新建宝鸡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到2025年每个县(区)建立1所公立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托育班,各级医疗机构、各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利用现有资源优势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数量,每个托位每年补助400元。
五、户籍在宝鸡按照政策规定生育的三个及以上子女家庭(以下简称三孩家庭),由市卫生健康委制作《宝鸡市三孩家庭证》,由镇政府(街道办)办理发放,并向县(区)卫健部门备案。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和增加优待内容,同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监督管理办法,确保持证人员舒心便捷享受优待。
六、凡持证的三孩家庭享受以下优待政策: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保障同校就读,参照优抚对象享有入园入学优待;加入工会组织的夫妻,每年由双方所在单位工会各发放500元慰问金;将三孩家庭作为重点监测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或临时救助保障范围;在政策范围内优先配租公租房和选择户型;游览市内国有A级以上景区,门票享受半价优惠。
七、制定宝鸡市儿童友好城市发展规划,设立市妇儿发展基金;健全完善优化生育政策工作机制,做好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支持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严格落实《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规定,对不履行优化生育政策相关职责或不落实有关奖励措施的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陪护假等规定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各县(区)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并抄送市卫生健康委。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