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河的古诗有哪些(描写黄河的诗句有哪些)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00:10:13作者:未知
2019年春节至今,寻乌县在县城区域和重点场所全面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过全县广大居民朋友的共同努力,禁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4年春节临近,寻乌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又呈抬头之势,为进一步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持续巩固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重申禁放通告,请广大居民朋友继续严格遵守,积极支持参与禁放烟花爆竹工作。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县城区域:包括(北至文峰乡长溪村、新罗村、长举村、东团村,南至文峰乡的黄坳村、河岭村和石排村,东至杨梅村、大路村和长岭村,西至长布村、田背村、岗背村、小布村;长宁全镇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2.车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专职校及中小学校;
6.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7.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对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广大居民朋友应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节庆。
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巡查、劝阻、警示等工作。
七、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管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公安、应急、城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797-2831106
城管部门举报电话:0797-283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