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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更新时间:2024-05-04 11:14:42作者:未知
一、减免流程
出院时在医疗机构结算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下同)、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知情同意书。
2、医疗机构调取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数据,审核合格的,直接减免费用;审核不合格的,说明未通过的原因。
3、医院减免的临床用血费用按月汇总,经当地血站审核后,进行费用往来结算。
未在就诊医疗机构办理直接减免血费的,可通过血站微信公众号(服务号)等线上方式或血站现场办理减免。按以下流程执行。
1、申请人提供献血者、用血者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知情同意书,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收款方式。
2、血站审核合格后将减免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
3、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二、减免标准:
1.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血站的献血量累计计算)在1000毫升以下的,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减免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2. 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3. 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
“受益人”范围为“献血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
三、施行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