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鄙二僧告诉我们什么道理(蜀鄙二僧告诉我们什么道理用一句谚语回答)
2024-03-18
更新时间:2024-03-18 18:23:14作者:佚名
记者/ 纪佳文
编辑/ 石爱华
父亲因伤成为植物人后,在外务工的周永松回家务农,在自家屋后开办了家庭农场
一个农民,因为平整家庭农场的坡地站上了被告席,成为非法采矿罪的嫌疑人。
周永松是安徽省潜山市塔畈乡人,2021年他想把自家农场的土地平整一下,再投入些钱重建大棚。与同村几名货车车主商量后,降坡平整的工程开始进行,挖出来的渣土,由货车车主们拉到50公里外的砂场售卖。
2023年12月,潜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周永松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千元,没收其退缴的3万元违法所得,涉事货车司机未被起诉。
“我没有主观犯罪的意愿,没有提供犯罪工具”,周永松认为,在平整坡地过程中,自己虽然向货车司机收取了每车100元的青苗费,但并没有从外销的砂石中获利。周永松还提到,法院以每吨47.33元的单价认定的砂土价值不合理,“这其中包含运费,单价过高,影响判决结果”,在了解相关判例后,周永松决定上诉。
2024年3月14日下午,该案二审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平整坡地期间,潜山市砂石办及有关部门曾上门阻拦,周永松补交了申请报告后,缴纳了6000元(税费),当地砂石公司出具了凭证,渣土单价标注为20元
平整农场被控非法采矿
3月14日,周永松乘坐客车从塔畈乡赶到安庆市区参加二审。一年多前,他也是在安庆被警察带走的。
2022年7月10日,在安庆高铁站,正准备带女儿到北京看病的周永松被潜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拦住,以涉嫌非法采矿罪为由带走。之后,他被潜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非法采矿罪。
检方指控,2021年,周永松因发展养殖需要降坡进行土地平整,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施向阳、叶新法、周华安、李叶生(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后,由施向阳等人负责土地降坡平整,挖出来的麻骨土(风化中粒二长花岗岩)由他们外运销售,每车给周永松100元,周永松共收取3万元。
降坡和平整的地点,是周永松自家房屋后的家庭农场,占地约1000多平米。2012年,周永松父亲因伤成了植物人,原本在外务工的他回家照顾父亲。次年4月,他注册了一个家庭农场,一边上访为父亲的伤情维权,一边在农场种植中药材,养殖野鸡和兔子。
周永松说,因为农场水土流失严重,黄鼠狼、蛇鼠灾害严重,经营状况并不乐观。2020年,他向塔畈乡政府申请把屋后的斜坡土地平整,再重建大棚。按照他的说法,当时乡里书记和乡国土、林业部门到现场进行过测绘,告诉他这块地可以进行平整,但是需要缴纳一笔不小的费用。具体费用是多少,周永松没有问,因无钱缴纳,政府审批也暂时搁置。
2020年底,其堂叔周华安知道了周永松的想法,提出可以找施向阳等货运司机帮他平整土地,不收钱,并且会把青苗和农具设备的损失赔给他。几名货车司机回忆,当时,农场有鸡,有茶叶。双方商量好,挖出来的土由司机们处置,适当补偿周永松一些青苗费。
2021年3月,农场开始动工,期间,周永松经常到现场看着。挖出来的土,一部分被拉到村卫生室填方或用来垫村里的路,还有一部分被施向阳等人拉走卖掉。
每次挖出来的土,几个司机一人装一车,拉到50公里以外的怀宁县收购点卖,一开始,挖出来的土质量差,收购点的老板不愿意要,停了两三个月,才又继续挖,到10月份结束。
周永松坦言,期间,国土部门和乡政府人员曾到现场劝阻,按照当地部门的要求,土地平整工程需要获得政府许可,砂石外运需要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开采砂石资源需要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
2021年9月,周永松向潜山市砂石办补交报告,称因前期大棚建于坡形荒地,导致管理困难,且大棚混乱,水毁严重,申请将坡地平整,重建大棚规范建设,需要外运少量荒地浮土,请政府部门核实批准。报告上盖有塔畈乡人民政府、潜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砂石管理站的章。
之后,砂石办的人来现场确认,要求补缴砂土外运的费用,经交涉最终确定缴费6000元。缴费后,周永松拿到了一张砂石站出具的收款凭证,凭证抬头写着“潜山市潜润砂石经营有限公司——货运单”,货品单价为20(元)、数量为300(吨),凭证上盖有当地黄柏镇砂石管理站的章。之后,几位货车司机平摊了这笔缴费。
周永松说,当时现场平挖工程已经结束,他认为补完报告,补缴这笔钱后,这个事情就过去了。没想到一年之后因此被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永松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麻骨土价值24万余元,周永松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没收退缴的8万元违法所得,处罚金8千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除了周永松,施向阳等几名同案人未被起诉,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周永松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结束后,3月15日周永松准备乘车回家
有争议的麻骨土价值
此次二审庭上,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点依然是案涉的矿产品价值。
检方指控,案涉麻骨土的开挖总量七千多吨,单价47.33元/吨,总价33万余元。
周永松当庭表示,虽然自己平整土地和外运砂土的报告是后续补交的,程序上有错误,但检方指控的非法采矿数量和单价不合理。
2022年7月,潜山市公安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对案涉家庭农场开挖量进行估算,认定开挖总量为7千多吨,扣除还堆放在农场的部分,外运总量为5千多吨。潜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开挖的麻骨土市场单价为47.33元/吨。
2022年12月,潜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再次出具报告,认定麻骨土在潜山市场的宕口价格(开采出来直接售卖的价格)为32.63/吨,这个单价是扣除运输成本的价格。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采矿罪罪名成立,没有采纳第二次认定的32.63元的单价,以47.33元/吨的价格计算矿产价值,得出5千多吨矿产品价值为24万余元。
此次二审庭上,检方认为,当麻骨土被开挖出来,非法采矿行为就已经发生,所以不应该以外运的量计算总价格,堆放区的麻骨土也应该被计入总价。47.33元的单价是潜山市价格认定中心采用市场法得出的,可以代表案涉麻骨土的价格。
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一份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被当庭出示,该说明解释了47.33元的单价,是在调查怀宁县、桐城市几家相关企业收购麻骨土的价格后计算出的平均价。
周永松的辩护律师胡锐谨认为,价格认定的目的是明确案涉麻骨土在潜山市的市场价,潜润公司是潜山市唯一一家国营砂石场,在其他地方询价的结果,显然不能代表潜山市的麻骨土价格。
周永松提出,家庭农场现场堆放的没有外运销售的麻骨土不应该被计入非法采矿总量,实际售卖的只有5千多吨,且司机外运销售的单价也低于47元。
同案的几名货车司机告诉记者,麻骨土每次卖出的价格不固定,在37~43元之间,根据土的质量浮动,从来没有卖到过47元。但从塔畈乡到怀宁的收购点,50多公里的山路,运输和人力成本每吨至少要30元,每车大约25吨,可以卖1000元左右,扣除成本,一车土只能赚几百块。
收购过案涉麻骨土的砂场老板汪国桥称,施向阳等人运来的土,他基本上是按照每吨40元的价格收的。
胡锐谨表示,销赃数额和矿产品价值是两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本案中,司机将麻骨土运到50公里外的收购点售卖,包含了50公里的运费,以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的价值不合理”,胡锐谨称,检方指控的47.33元的单价明显偏高。
《潜山市工程弃渣等资源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提到,潜山地区的工程弃渣由国有砂石公司统一处置。胡锐谨提出,潜润砂石公司作为国有砂石公司,其处置渣土的价格可以代表当地麻骨土的市场价格。
当地一位货车司机曾于2021年4月在潜润砂土公司购买了20多吨麻骨土,货运单显示,价格是20元/吨。
此外,周永松向当地砂石站补缴外运的税费时,砂土公司的收款凭证上,外运渣土的单价也是20元/吨。
“麻骨土在当地20元一吨,司机们拉到50公里以外,卖到40元左右一吨,把50公里外的售卖价格当作矿产品价值,不合理”,胡锐谨说,按照20元的单价计算,案涉的5千多吨外运麻骨土,总价值为10万余元。
周永松涉嫌非法采矿案于2024年3月14日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关于非法采矿罪的判定
记者发现,类似的非法采矿案件中,法院在认定案涉矿产品价值时,一般会扣除运费。2019年,湖北被告人王某贵被指控犯非法采矿罪,相关材料显示,2014年以来,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挖矿并对外销售,非法开采铝矾土矿石价值共计800多万元。
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对外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金额中包含有运费,且销赃数额中运费所占比例较高,直接以销赃数额认定矿产品价值偏离了矿产品自身的价值,明显不合理,应当以扣除运费后的矿产品价值认定。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在当地,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扣除运输成本,即使按照认定的32.63元的单价,总价值也只有16万多,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胡锐谨认为,法院认定的单价偏高。
检方认为,周永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锐谨辩护认为,即使周永松构成非法采矿罪,也应该是从犯。
“我是为了平整土地,不是为了挖砂获利”,周永松说,降坡平整期间,施向阳等人一共转给他2万多元钱,是损坏的鸡棚、茶叶的补偿,实际上,这些钱连进行大棚修复的费用都不够。
同案的货车司机证实了周永松的说法,几人称,一共外运出售了大概200多车麻骨土,大家知道周家条件不好,一车土给他100块钱,其实是给点青苗补偿。
外运的麻骨土已经交了6000元的费用,周永松认为,如果国土部门认为实际外运的砂土量高于开票量,可以要求补缴,不应该以此认定外运的砂土是非法采矿。
“我没有主观犯罪的意愿,没有提供犯罪工具,也没有从中获利”,周永松说。
3月14日傍晚,该案二审庭审结束,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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