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桥区2024年初中招生人学工作实施方案
2024-07-02
更新时间:2024-07-02 15:24:34作者:未知
2024年石狮小学招生报名条件
招生对象
户籍在我市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 (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
招生批次
第一批:
1.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含原住民)。
2.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1)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退出现役1年内(以退役命令为准)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2)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石狮市优秀人才子女;(3)泉州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见义勇为”市民子女;(4)泉州市“教育世家”成员子女(含祖孙关系);(5)审核确认积分入学的新市民、民办高校人才、新闻行业人才和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子女。
3.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上级驻石单位编制人员(由单位统一出具有关人员的名册证明)的适龄子女。入学对象可就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片区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入学。
4. 2024年3月1日前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父母(或祖父母)户籍、住房产权一致并实际居住的港澳台籍适龄儿童、华侨子女。
第二批:
5.户籍为2024年3月1日(含)后至5月31日迁入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三一致”对象的适龄儿童。
6.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与住房产权一致或住房产权与实际居住一致的“两一致”家庭适龄儿童。
第三批:
7.适龄儿童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或同为石狮户籍(含学校服务区户籍、集体户、寄挂户),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无自有住房,但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半年及以上的。
8.适龄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及法定监护人均非石狮户籍,在石狮无自有住房:适龄随迁子女可按石狮居住证办理地址向居住地招生片区学校申请登记,并以父(母)亲或监护人居住证有效签注时间为先后顺序。
民办小学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要求。按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规定招收本市域内常住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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