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重庆高新区小升初对口学校名单 重庆市高新区小升初
2024-07-07
更新时间:2024-07-07 00:23:51作者:未知
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各公办初中学校应依法保障高新区内符合“三对口”条件的小学毕业生相对就近入学的权利。
(二)免试入学原则。所有初中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学校不得采取考试、评测、面试,或者将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成绩、奥数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以及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参考和依据。各初中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全面取消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等方式招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户籍地学生坚持“三对口”:即小学毕业生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四)“二派”入学原则。区内户籍区内学籍的学生实行“二派”入学原则,该类学生可报名参加重庆市第一实验中学校、重庆市八中科学城中学校、重庆巴蜀科学城中学校、四川外国语大学重庆科学城中学校的电脑随机派位,未被派位成功的学生按照对口派校的原则回到所在对口公办学校进行录取。
(五)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委关于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招收办法
本《招生方案》中的重庆高新区直管园内(以下简称“区内”),具体范围包括曾家镇、白市驿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西永街道、虎溪街道、香炉山街道全域,西永微电园L分区7.4平方公里区域内(不含文旅城1.2平方公里)。
(一)区内户籍学生入学公办学校
1.符合“三对口”政策的户籍地学生凡小学毕业生户籍和学籍均在高新区内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渝快办”网站(https://zwykb.cq.gov.cn)教育入学一件事专栏(以下简称“专栏”)或“渝快办”APP教育入学一件事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其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2.参照“三对口”政策接收的户籍地学生
小学毕业生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一户口簿。
(2)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4)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3.区内户籍区外学籍的学生
凡是区内户籍区外学籍的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公共服务局根据学生户籍所在地中学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1)小学毕业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明。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认真落实《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两为主”“两纳入”,统筹规划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空余学位的普通中学在公共服务局确定的各校招生计划范围内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市外户籍)等有关材料。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三)公租房租赁户子女入学
严格执行重庆市关于公租房租赁户子女入学的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租赁户子女就读,公租房租赁户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登录“专栏”或“专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小学毕业生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公租房租赁合同(法定监护人及子女均是共同承租人)等有关材料。
3.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四)残疾儿童入学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公共服务局协调联系,推荐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公共服务局指导学校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免学手续,方可实施。
(五)其他特殊群体子女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共服务局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稳步有序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就学工作。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