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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东石镇2024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更新时间:2024-07-25 15:48:32作者:未知

晋江东石镇2024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晋江东石镇2024年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确保全镇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严禁招收不足龄儿童提前入学。

  幼儿园小班招收年满3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

  二、招生时间

  2024年秋季小学幼儿园招生时间安排

  任何学校均不得提前招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者,应于学校招生时间前向服务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超过申请期要求报名者,可引导到周边学校就读。

  三、报名证件办理时间

  小学幼儿园招生需提供的《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劳动合同书》等证件,签署日期应为入学202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需凭“社保缴费凭证”入学的学生父(母)在我镇缴交社会保险需半年以上(2024年3月1日前开始并连续参加我镇社会保险)。

  四、招生办法

  (一)招生原则

  1.划片招生、应招尽招。组织服务区内适龄儿童按“区域划片、有效证件、分类招生”原则按时就近免试入学;起始年段实行“零起点”招生、“零起点”教学。

  (1)“有效证件”:“两一致”户籍人口凭《户口簿》《房产证》(或发证机关盖章认定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经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下同)申请入学。行政事业单位(含上级驻晋单位)编制内员工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申请子女入学。政策照顾对象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申请入学。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凭“两证”和《户口簿》在父(母)务工、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积极推行凭“社保缴费凭证”入学政策。

  “两一致”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指房产、户籍同属服务区并实际居住)。其中,房产:指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的房产(下称:房产);实际居住:指交房、装修并配备生活设施、有正常的用水或用电消费清单,接受入户调查属实。

  “两证”指:与父(母)实际居住情况相符的《福建省居住证》;实际务工半年以上、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书》(或合法有效且目前仍在该区域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等,下同)。

  (2)“分类招生”:公办学校根据容量按“①服务区‘两一致’户籍人口、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子女和政策照顾对象→②非‘两一致’对象(‘有房无户’、‘有户无房’子女)→③来晋务工人员子女”的顺序招生。

  其中“两一致”户籍人口对象,在学校容量不足时按“①原住居民子女→②60㎡及以上的房产业主子女→③60㎡以下的小户型房产业主子女”的顺序招生;来晋务工人员子女按“①持‘两证’并在我镇购买社保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②持‘两证’来晋务工人员子女”的顺序招生。

  学校根据“分类招生”原则,结合自身容量制定并公布招生方案,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同类别入学对象实行无差别登记、平等入学。

  2.统筹调度,保障学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学位,统筹调度全镇教育资源能招尽招。

  (1)“电脑派位(抽签)”:因学位等教育资源限制原因,服务区入学对象超过学校计划招生数的,在分类招生原则下,同类别入学对象采用“电脑派位(抽签)”或按“购房、落户时间顺序”等办法公平确定招生对象。

  (2)“区域调剂”:适龄儿童就读房产所在地服务区学校、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就读务工地服务区学校有困难的,由镇教育中心统筹协调解决。

  (二)小学招生(计划招生数见附件1,镇区中心小学招生片区见附件2)

  1.“两一致”户籍人口入学。

  “两一致”户籍人口凭《户口簿》、《房产证》申请入学。

  (1)社区原住居民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明材料等在服务区学校申请入学。其中,部分原住居民享受照顾政策的社区,原住居民的外孙(外孙女)及其父母同落户该社区,且父(母)在本社区拥有个人房产并实际居住的,可参照原住居民申请入学。

  (2)购房落户对象,凭《户口簿》、《房产证》在服务区学校申请入学〔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在服务区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祖辈在学校服务区购房并落户,入学对象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且同户的,视为服务区对象(本类别只接收同一父辈的子女入学)。

  (3)“两一致”中的“征迁户”子女入学。因政府征迁建设造成的户口与房产暂时分离的入学对象,过渡安置期内,凭《征迁协议》、《租房合同》、《户口簿》,允许在户籍所在地或过渡安置地服务区小学申请入学;正式安置后,凭《征迁协议》、《房产证》、《户口簿》,可在征迁前或安置后服务区学校申请入学。

  2.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子女入学

  (1)镇直行政事业单位(含上级驻本镇单位)编制内员工子女入学。

  ①持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子女可在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小学申请入学;

  ②孙辈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同户的,在学校容量充足时可参照本款①规定申请入学。

  (2)国有企业(含驻晋分公司)员工子女入学。

  国有企业原全民所有制身份员工的子女,持组织人事部门

  出具的父(母)《行政介绍信》(不包括报到证,人事代理、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企业系统内部招聘任命定级批复等),参照镇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员工子女入学办法申请入学。

  3.政策照顾对象入学

  (1)优秀人才子女入学

  ①根据《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的通知》(泉教综〔2024〕6号)精神,泉州市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其子女可选择在全镇范围内公办学校就读。

  ②晋江市认定的优秀人才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晋政文〔2019〕107号)、《晋江市现代产业体系人才认定和团队评审及政策支持办法操作规程》(晋为人才〔2023〕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若干意见及补充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晋政办便函〔2019〕21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22〕15号)及《晋江市教育人才“5121”引育计划》(晋委办发〔2016〕4号)等政策文件执行。其子女就读小学可自主选择我镇公办学校就读;就读幼儿园由镇招生领导组统筹安排到镇属公办幼儿园就读。

  ①②部分入学对象凭“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或“晋江市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审核结果申请入学。

  (2)规模企业高管和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规模企业的高管和专业人才(特指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金,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额不少于10万元)子女,可在我镇任何一所小学申请入学。本部分入学对象凭个人完税凭证、《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入学。

  (3)“积分优待对象”子女入学。“积分优待对象”子女可在我镇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申请入学(每所小学按申请人积分情况接收本部分入学对象不超过 10 人);因学位限制未能在申请小学就读的,按“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服务区小学入学。本部分入学对象凭市“流动人口市民化积分优待管理中心”出具的“积分优待对象”排名凭证、《户口簿》和《晋江市流动人口积分优待对象入学申请表》(附件4),到镇教育中心申请入学,根据“名次优先”和“第一志愿优先”原则,给予安排入学并公示。

  (4)晋江市荣誉市民、烈士、见义勇为等对象子女入学,根据上级有关照顾政策执行。

  (5)港澳台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①台胞子女,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适龄子女,因家长在我镇购房置业或工作等需随父亲(母亲)在我镇生活而要求在我镇小学就读的,依据《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闽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8号)等精神,优化申请就读流程,落实“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镇教育中心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视同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属片区内公办小学就近入读。

  ②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我镇就读小学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及省教育厅、省侨联《关于疫情期间华侨子女回闽就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合作〔2020〕15号)精神,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在招生服务区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③香港、澳门籍适龄儿童入学。如其父(母)户籍、房产同属学校服务区,并实际共同居住的,可在服务区学校参照“两一致”对象申请入学,学校容量不足时,按非“两一致”类别入学;如其父(母)在学校服务区内只有房产或户籍的,可在房产或户籍所在地学校按非“两一致”类别参照“有房无户”或“有户无房”对象申请入学;如其父(母)在服务区内没有户籍和房产的,可凭居住证、务工或经商等凭证由镇教育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④外籍学生申请在我镇就读小学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4.非“两一致”对象入学

  公办小学在完成服务区内“两一致”户籍人口、政策照顾对象招生任务后,在学校招生计划和规定班额内,采用电脑派位(抽签)办法或根据“购房、落户时间顺序”等办法招收以下非“两一致”对象。入学时填写《东石镇 小学(幼儿园)非“两一致”对象入学申请表》(附件5)。

  (1)实际居住在小学服务区内,拥有房产,户口尚未迁入者子女(即上文“有房无户”对象),凭《房产证》、《户口簿》申请入学。

  (2)实际居住在小学服务区内,拥有服务区户籍,没有房产的(即上文“有户无房”对象),凭《户口簿》申请入学。

  5.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1)我镇“来晋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定点学校”在完成服务区“两一致”适龄儿童、政策照顾对象、非“两一致”招生任务的基础上,招收在辖区内务工、居住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推行凭“社保缴费凭证”优先入学政策。

  (2)来晋务工人员凭《户口簿》、《居住证》、《劳动合同书》(或营业执照),子女可在务工(或经商)地服务区学校申请入学,若已在我镇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凭“社保缴费凭证”子女可优先入学。晋江户籍人员在我镇非户籍地务工(或经商),其子女入学可参照执行。

  (3)规定时间内登记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学校可实行“先到优先”办法招生;规定时间内登记人数多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依据“分类招生”顺序,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抽签)确定招生对象。

  (4)来晋务工人员子女与我镇户籍学生须同等遵守招生规定,父(母)不在晋江务工的、未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错过规定报名时间的,不能在我镇入学。因居住、务工地变动,父母双方不在我镇务工或居住达半年以上的,可引导务工人员子女转学到其父母务工和居住地就学。

  (三)幼儿园招生

  1.公办幼儿园招生

  按“小学招生”相关要求执行(公办幼儿园招生片区划分见附件3)。部分公办幼儿园服务区内招生完成后如还有剩余学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开放,统筹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及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2.集体办、民办幼儿园招生

  (1)幼儿入园“以社区为主”,服务区内符合入园要求的适龄幼儿实行就近免试入园,集体办、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当地社区适龄幼儿入园。

  (2)幼儿园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四)特殊儿童入学

  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各学校建立并及时更新《残疾儿童花名册》、《随班就读花名册》。

  1.特教学校就读。视障儿童可联系泉州市盲聋哑学校就读;听障、智障、自闭症等残疾儿童,视残疾程度分别送晋江市特殊教育学校或金山中心小学特教辅读班就读。

  2.随班就读。普通小学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3.送教上门。对于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基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要及时登记,报送镇教育中心汇总报送教育局,纳入“送教上门”服务对象并建立学籍。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镇政府或教育局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各校(园)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组,根据本《意见》及各自实际情况,在6月20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报镇教育中心备案,招生方案要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二)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和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园)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禁个别企业、村居(社区)、校董会、老人会等违规干扰学校招生行为,搭车向入学对象收取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费用。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三)严格控制班额规模。各学校要根据福建省实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专项规划及我市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有关要求,严格按上级规定班额招生。各集体办、民办幼儿园应按审批规模及推进“双普”要求严格控制招生班数及班额。

  (四)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各校(园)在招生期间,要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咨询电话和校长信箱、招生信箱,安排专人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明确答复,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要有理有据耐心解释。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有条件接受插班生的学校,应统一时间登记并通过公平办法确定接收对象。入学后,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避免学生“人籍分离”,甚至出现辍学现象。

  (五)加大招生监督力度。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东石镇人民政府、镇招生领导组要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各校(园)要认真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信息、招生流程、招生过程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或搭车收费等违反招生政策的人员和学校,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当事人与学校领导责任;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对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

  (一)本《意见》由东石镇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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