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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更新时间:2024-06-18 16:26:38作者:佚名
2024温州中考招生政策
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安排
一、招生计划
各地要加强学龄人口变化监测,科学规划区域内高中教育学位资源供给,进一步推动普通高中高品质和职业高中特色化发展,加快建设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要综合考虑本地初中毕业生数量、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教育资源供给等因素,结合全省教育系统“普高扩容”民生实事项目要求,按照规定的办学规模和班额标准,认真核定、科学编制招生计划,确保高中段教育学位资源供给充足。
二、录取原则
(一)全面衡量,综合评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学生发展情况,既关注学生学业水平,又关注学生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既关注学生共同基础,又关注学生个性特长,在结合综合评价、尊重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录取。
(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原则上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依据考生志愿填报顺序,实施平行志愿录取。
(三)多元选择,一次录取。实行全市统一的招生管理系统录取。每位考生可单一填报普高类学校志愿或中职类学校志愿,也可既填报普高类学校志愿又填报中职类学校志愿。如同时填报第二批次普高和中职志愿的,按照先普高后职高的顺序录取;如已被中职第三批次线下补录的,不再参加普高第三批次民办学校征求志愿录取。考生被一所学校录取后,其他学校不再录取。不在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四)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各校要提前将招生方案,包括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和范围、录取办法、民办普高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以便考生及家长正确选择报考高中学校。
三、普通高中招生
(一)招生范围。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县(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范围内招生;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在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另行制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二)录取要求。
普通高中招生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
考生在报考特色生或特长生时,其综合素质评价相对应维度必须达到A等。
省一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和县中不得录取综合素质评价未达2A3B的考生。
普通高中不得录取以下学生:
(1)未在统一招生管理系统中报名的;
(2)未参加我市中考的;
(3)中考成绩在生源地普高最低控制线下的;
(4)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未达5B的。
(三)招生方式。
普通高中招生分统一招生、统筹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等方式。
1.统一招生。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依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通过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考生成绩达到报考学校最低录取线,若总分相同,按以下规则依次比较录取:按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从高到低录取;按语文和数学两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按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分数高的一科)从高到低录取;按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比较后仍相同的,并列录取。
考生填报志愿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普通高中志愿填报时间为3天。每位考生填报的志愿个数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2.统筹招生。对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总体供给、办学结构和招生管理等实际情况统筹调配高中学位资源,安排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实施跨区域统筹招生。
市内跨县域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再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跨县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作为学术高中建设学校的民办普通高中申请市内跨县域招生的,除跨县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总计划的10%之外,一所学校在一个县域招生不得超过5%,且每个县域最多接受2所其他县域学校跨县招生。
经批准的省、市跨县域招生计划统一纳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3.分配生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比例不得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60%。各地可根据实际推进其他普通高中实施名额分配招生。
分配名额应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原则上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分配生名额分配和录取等具体实施办法见各县(市、区)已发布的2024年分配生招生方案。
4.特殊类型招生。在学校申报基础上,各地可依据学校办学传统和优势项目,有条件确定部分普通高中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特长生、特色生等特殊类型招生。
——特长生招生。
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2021年以来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省一、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可申请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等特长生。面向县域内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资格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特长生招生总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其中,面向全市的特长生招生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国家级比赛项目,可不超过10人)。足球特长生招生计划单列。
特长生招生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维度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特长生招生专业测试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须报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经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核准。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中旬前将核准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
经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由招生学校按比例择优预录取,预录取名单须在6月2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特色生招生。
各地可结合普通高中分类办学改革,选择个别学术高中建设学校或体育、艺术类等特色高中建设学校先行试点,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特色生招生,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发展。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体育、艺术类特色生招生办法参照“特长生招生”办法;特色生招生和特长生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中外合作项目和专门类别学校招生。
中外合作项目招生应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效期内。具有招收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资格的学校,应按照有关招生规定组织申报,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经批准设立的体育、艺术类专门类别学校,其招生章程(包括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办法等)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四)录取顺序。
普通高中实行分批录取,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依次录取,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结果导入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
第一批次为中外合作项目和专门类别学校、特长生和特色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志愿填报前,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测试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按照事先公布的办法录取并锁定。
第二批次为统一招生和名额分配招生等。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志愿填报后,按平行志愿方式录取并锁定。
第三批次为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市域内统筹招生。在第一、二批招生结束后,市域内仍有空余学额的民办普通高中经申请批准,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招收生源地普通高中低控线上且未被任何高中录取的考生。
第四批次为省内市外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跨设区市统筹招生。在当地招生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省内民办普通高中,经省教育厅统筹安排,由市教育局结合生源情况,以志愿填报方式在普通高中及中职录取后仍未被录取的考生中进行补录。具体招生学校及招生细则另行发布。
四、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一)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分批录取,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依次录取,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结果导入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实行分县域属地招生原则,除市直属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四个区属中职学校划为同一招生片区以外,其他各县(市)中职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市)范围内招生。
对专门类学校、紧缺型优势专业学校、优质民办中职学校、优质技工院校以及中职学位富余地区的中职学校,可参照近三年生源地情况,按照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30%的比例申请拆解招生计划,向县域招生范围外的地区招生。
(二)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实行分批录取,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普高最低控制线公布后,依次录取,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录取结果导入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中职学校招生包括统一招生、自主招生和订单招生三种方式,分三个批次录取。
第一批次为中本一体化(3+4)、五年制学前教育大专班、紧缺型优势专业招生,特长生、特色专业自主招生等。
第二批次为线上统一招生。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在考生志愿填报后,平行志愿录取。
第三批次为线下补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直接到全市范围内有剩余招生计划的中职学校现场报名。学校对拟录取的考生通过中招管理系统锁定录取码,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录取。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第三批次普高类别线上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五、相关规定
(一)特殊类型招生规定。除特色生和特长生的体育、艺术等专业测试,中外合作项目招生的外语水平测试、五年制学前教育大专班术科面试和中职特殊专业测试可在每年5月进行外,其他招生录取工作一律在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
考生如跨县域被两所及以上普高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如特长生、专门类别学校等)预录取的,须在6月7日前通过书面方式确认一所;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二)回户籍地录取规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所有参加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本市户籍在市内非户籍地就读的学生,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时选择的录取地,结合审核结果参加相应录取地录取。在市外学校就读回温参加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经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参加我市学业水平考试后,方可参加户籍地普通高中录取。
(三)保障随迁子女考试升学。保障我市范围内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中考。对于参加我市高中录取的随迁子女,就读地和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考生中考报名和资格审核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升学权益。
(四)市域外学校来温招生规定。未经省教育厅统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公办、民办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对于违规招录的考生,将一律不予办理被录取的考生电子学籍建立手续。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的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以浙江省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其他中职类(含技工院校)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在第二批次线上招生录取结束后方可进行录取。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审核备案,严格实行公示制度、监督制度,杜绝招生违规违纪现象,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落实《温州市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管理办法》,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通过明察暗访、主动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加强招生过程的监管。对于个别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圈定”学生,对学生填报志愿实施干扰等违反“十个严禁”的,要坚决查处问责,确保高中招生工作规范实施。
(三)各地各校要加强招生政策的宣传,做好本地各类高中招生政策的解读。对群众广泛关注的敏感问题和难点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发布考生指南或媒体宣传等途径及时回应家长的关注,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说明和解释。坚决查处学校发布与本校办学实际不相符的虚假宣传行为,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办法,于5月中旬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范围内普通高中招生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