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珠海横琴新区公办小学报名指引 珠海横琴小学入学公布结果
2024-06-01
更新时间:2024-06-01 00:24:43作者:佚名
2024珠海横琴新区公办中小学入学报名指引(对象+入口+材料)
报名入口:点击查看
报名时间:5月8日9:00至5月22日18:00
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须为年满 6 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优先保障类学生(简称保障生)
受入学保障的军人优抚对象、警察优抚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优抚对象、抗击疫情因公殉职或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高层次人才、协议类高管等人员子女。
(二)户籍类学生(简称户籍生)
1.具有横琴合作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法定监护人在横琴合作区工作或居住的澳门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政策性照顾类学生(简称政策生)
1.法定监护人为横琴合作区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的适龄儿童少年;
3.法定监护人在横琴合作区工作或居住的香港籍或外籍适龄儿童少年;
4.珠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法定监护人须在横琴合作区工作或居住。
(四)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简称积分生)
达到 2024 年横琴合作区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向珠海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的横琴合作区户籍学生,由其法定监护人在横琴合作区招生系统下载《暂缓入学申请》,填写后与相应资料一并提交到横琴合作区民生局窗口,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横琴新区公办入学报名材料: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类别及资料清单
备注:1.公办中小学校新生招生排序适用序号 1-10;
2.公办小学插班排序适用序号 1-9(视学位情况录取);
3.公办中学插班排序使用序号 1-5(原则上向户籍类开放,视学位情况录取);
4.学生迁入横琴合作区户籍的登记时间在报名截止日期(5 月 22 日)后的,视剩余学位情况再做部署。
附件 2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部分政策性照顾生类别
备注:1.所有外文的证明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照顾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局另外补充发文。
3.上述类别不适用珠海市户籍学生。
一、注意事项
(一)对招生事宜有疑问,可咨询横琴合作区民生局,电话:0756-8841660。
(二)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法定监护人索取费用等违纪、违法行为,请向横琴合作区民生局反映。电话:0756-8936530。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与报名时间先后无关。未按时报名的学生,无法保证学位供给。因法定监护人信息录入不准确或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无法安排学位的,责任自负。
(四)按照珠海市教育局相关规定,自 2019 年起,珠海市初中毕业生升高中考试,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须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持有我市累计 3 年(含)以上居住证,并在我市参加社保累计满 3 年(含)以上,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3年连续学籍。计算居住证、社保的截止日期为当年 8 月 31 日。具体审核办法,以当年市教育局文件规定为准。
(五)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意见》(珠府办〔2013〕16 号)中的“随迁子女纳入报考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计划的范畴,需初中三年在我市同一学校就读并持有该校连续 3 年完整学籍的应届初三毕业生”规定和珠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及精神,已就读初中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中途申请转学的,不享受珠海市普通高中指标生资格。
二、名词解释
(一)房产
本细则和附件提及的“房产”,特指横琴合作区范围内的房产,且房产登记用途须为“住宅”或“成套住宅”。所有房产信息均以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记载为准。
(二)完全产权房产
本细则和附件提及的“完全产权房产”,是指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占有同一房产的产权份额为 100%。
(三)高管
本细则和附件提及的“高管”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这里的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这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至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则是为了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位)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履行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