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呼和浩特市第二中学金川校区招生说明
2024-09-17
更新时间:2024-09-17 00:26:50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头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做好南澳县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教育公平,全力推进南澳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南澳县教育局在南澳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保障学位供给,依法做好南澳县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全县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推进全县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体均衡。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学校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确保不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严禁任何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各类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
(三)优化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学位有序供给
依法落实举办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统筹考虑本区域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开放入户限制等因素,完成年度中小学优质学位供给,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师资不足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管理,逐步推进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1.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其中,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以建立学籍。不得出现为学生违规办理学籍接续、“空挂学籍”等情况,严禁“人籍分离”、伪造学籍、出具虚假就读证明和无学籍现象发生。
2.均衡编班。严禁各学校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3.扎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学校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户籍地”追踪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情况实行跟踪监测。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家庭困难学生、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就学支持力度,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各学校要对学生入学、变动、辍学情况及学籍变化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统计,及时了解去向。要及时将学生失学辍学信息报告县教育局,并积极开展劝返,确保不漏一生。
(五)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
1.做好政策性优待对象的入学工作。鼓励华侨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到南澳县学校就读,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按居住地户籍人口给予同等入学待遇。按规定做好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市县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优待对象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2.做好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就读,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要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做到应入尽入。任何学校都不得向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3.做好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入学工作。要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就学情况监控,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会同各镇、管委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没有上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力度,做好原建档立卡学生资助衔接工作,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4.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和“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要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确实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5.做好被拆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因住宅被拆迁或征收确需在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征拆公告、拆迁或房屋征收协议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南澳县教育局办理报名手续,由县教育局安排其在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三、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时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2018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县教育局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要严把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审批关,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任何家长和学生不得以在家学习或接受教育机构培训等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南澳县教育局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确定全县各公办小学的服务范围(附件2);各小学招生地段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小学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学位空置,确保所有本县户籍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各公办小学招生出现空余学位,县教育局将组织开展电脑随机摇号招收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入学。
(三)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县教育局根据本县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附件3),实行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等方式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县教育局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初中学校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学位空置,确保所有本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都有相应的公办初中学位。
2.具有本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镇、管委小学就读的,在户籍所在镇、管委范围内升学;在非户籍所在镇、管委或其他区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镇、管委升学,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或镇、管委升学(按学籍所在地区政策执行)。
3.非本县户籍,在南澳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镇、管委升学。
4.非本县户籍需回户籍所在区或本县户籍在非户籍所在镇、管委就读需回户籍所在镇、管委升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7月10日前,向所在小学提交《非户籍小学毕业生回原户籍地升学承诺书》。
四、招生办法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根据学位情况,按以下顺位实施招生。报名人数超学位数时,按顺位顺序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此后顺位调剂学位。
(一)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1.第一顺位
(1)具有南澳县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镇、管委或村居对应学校入学,入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2)政策性优待对象人员子女,按南澳县户籍人口给予同等入学待遇。
(3)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居住地入学。
2.第二顺位
非本地区户籍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南澳县常住户籍的,在其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入学,入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3.第三顺位
(1)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具有本县有效住宅房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国土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宅基地证明等,下同),可在房产权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2)适龄儿童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入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有招生学校对应所在地区有效住宅房产权证明,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权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3)因政府建设项目,住宅被拆迁或征收确需在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凭县住房建设、房屋征收等部门征拆公告、拆迁或房屋征收协议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证明及住房证明,可在其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申请就近入学。
4.第四顺位
持有本地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申请入学。
5.第五顺位
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止2024年6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在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营业执照的,可在其工作单位或所持证照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6.第六顺位
本市外区户籍(汕头市非南澳县户籍)的适龄儿童,随其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南澳县租住的,截止2024年6月30日,其租住房屋在对学校所在乡镇派出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在其房屋租赁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7.第七顺位
已被市属或跨区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相应民办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录取,根据各学校剩余公办学位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二)公办初中招生办法
1.指标到校
南澳中学(初中部)面向南澳县小学毕业生招生,按照指标到校原则,向全县各小学分配招生名额。当各小学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所分配的招生名额时,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进行招生。已被南澳中学初中部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到本县其它公办学校就读。
南澳中学(初中部)指标到校招生名额分配表
2.划片招生、对口直升
(1)后宅镇中心小学毕业生可自愿报读第二中学。
(2)云澳镇中心小学、澳前小学毕业生可自愿报读云澳中学。
(3)深澳正文学校小学毕业生可自愿直升深澳中学。
(4)青澳学校毕业生可自愿直升深澳中学,或报读云澳中学、第二中学(报读第二中学毕业生,其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须在后宅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3.就近入学
(1)第一顺位
具有南澳县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入学,入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政策性优待对象人员子女,按南澳县户籍人口给予同等入学待遇。
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其居住地入学。
(2)第二顺位
非本地区户籍小学毕业生,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具有南澳县常住户籍,在其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入学,入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
(3)第三顺位
小学毕业生的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具有本县有效住宅房产权证明,可在房产权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小学毕业生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入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具有招生学校对应所在地区有效住宅房产权,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权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因政府建设项目,住宅被拆迁或征收确需在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凭县住房建设、房屋征收等部门征拆公告、拆迁或房屋征收协议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村居)证明及住房证明,可在其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申请就近入学。
(4)第四顺位
持有本地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其居住地申请入学。
(5)第五顺位
小学毕业生的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所在镇、管委或村居(社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止2024年6月30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在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营业执照满1年的,可在其工作或所持证照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6.第六顺位
本市外区户籍(汕头市非南澳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随其父母一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南澳县租住的,截止2024年6月30日,其租住房屋在对学校所在乡镇派出所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在其房屋租赁所在镇、管委或村(社区)对应学校申请入学。
7.第七顺位
已被市属或跨区民办学校录取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相应民办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录取,根据各学校剩余公办学位情况,进行调剂录取。
五、健全招生工作保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间表,优化招生入学流程。要加强招生工作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及时发现并妥善外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绝不允许出现阳奉阴违、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矛盾上交等行为。
(二)主动宣传招生入学信息
各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要通过招生简章、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致家长招生入学的一封信(缴存家长的回执签名)等途径及时主动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要建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做好舆论引导,确保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
(三)规范信息采集
要严格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继续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报名信息应当采集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严禁学校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微信小程序等其他渠道收集学生有关报读意愿以及个人相关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严肃整治违规招生
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督查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九个严禁”要求以及扰乱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附件:
附件1:南澳县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
附件2:南澳县2024年公办小学招生入学范围
附件3:南澳县2024年公办初中招生入学范围
附件4:南澳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