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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9
更新时间:2024-02-19 00:05:48作者:佚名
土地*是个小税种,很少被人们所提起,然而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兴起,土地*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因为房产就会涉及到土地*。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土地*计算方法,土地*清算的条件,土地*清算管理规程,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计算方法
土地*的计算公式如下:土地*=增值额×适用*=(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实行四级超率累进*: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的部分,*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200%的部分,*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为60%。
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二、土地*清算的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三、土地*清算管理规程
*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清算工作。
第三条 《规程》所称土地*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税额,并填写《土地*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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