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怎么赔偿?
2024-02-21
更新时间:2024-02-21 17:37:49作者:佚名
一、人格权的性质与特点有什么?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所必备的权利。民事主体只有具有人格权,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与自由,才能成为民法上的“人”。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客观存在,不能转让、抛弃、继承,随着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灭。
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4、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的。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自然享有人格权,其人格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二、人格权的特征有什么?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格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从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权。其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作为一种固有权利,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相伴始终。当然,人格权在性质上仍是一种法定权利,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一方面,人格权是民事主体资格得以维持的前提,人格权的阙如,将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的虚化;另一方面,从其权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项人格权皆须以具体的民事主体为依托,并借此表现其价值和个性。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权的专属性集中体现在对权利的放弃、转让和继承的限制中。
3、人格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其客体。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与有形的财产利益不同,人格利益,无论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在很大程度上皆体现于精神范畴;都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
人格权具有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双重属性,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人格权伴随着特定的民事主体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