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署名权委托创作的规定是什么(著作权 委托作品)
2024-04-15
更新时间:2024-04-15 12:35:16作者:未知
一、著作权署名权委托创作的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署名权委托创作的规定是只有实际参与作品创造的作者才享有著作权的署名权。署名权在人身权利中属于身份权,是必须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才能享有的身份,创作就是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就作品署名权而言,只有实际参与作品创作的作者才享有署名权。在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并未参与委托作品的创作,因此,不能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只能由委托作品的作者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委托作品署名权被侵犯应该如何维权
1、自行调解
署名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回复名誉。
2、到法院起诉
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
目前基于工作的需要或者是职务方面的行为是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创作的,创作作品的署名权必须是实际的创作者所享有的,主要就是因为署名权和其他方面的著作权财产权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这是具有特定的身份,必须要基于相关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