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效力的同居财产协议应该如何写
2024-05-07
更新时间:2024-05-07 07:33:53作者:佚名
通常来说,婚前购买的车辆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但婚后购买的车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当然,这只是简单从婚前婚后购买加以区分的结果。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在对车辆进行处理时,需要严格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交付行为。
此外除了汽车本身的价值,在北京、上海等地实施限购政策以来,车牌“一号难求”,使得离婚时分割车辆的情况也十分多样。
那么离婚时,车辆及车牌该如何分配呢?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01 如何确定车辆的价值?
(一)协商确定
在分割车辆之前,首先要确定车辆的价值。
由于车辆是实物资产,难以分割,通常要给车进行初步定价,将其转化为货币形式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所以待分割车辆的具体价格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优势在于比较便利,符合当事人内心的期待。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将协商结果由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对分割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此外注意,车牌号的价值从法律角度难以确定,一般不具有经济价值。
但是,在分割汽车时,考虑到部分城市车牌号的稀缺性,如果当事人双方以十几万确定其价值,一般也会被法院认可。
(二)评估确定
很多情况下,双方无法就车辆的具体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车辆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结果可直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但是这种方法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那么划算,因为评估的结果是以车辆当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评估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也可能会延长两至三个月,随着评估时间的拉长,车辆可能会再次贬值。
此外,虽然车牌号依附于车辆而存在,但评估仅能确定车辆本身的价值,通常无法确定车牌号的价值,比之协商,评估有其不足之处。
02 离婚时车辆分割的方式
在离婚案件中,确定车辆的价值之后,对车辆进行分割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补偿。
法院按照大致均等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一方取得车辆所有权之后,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竞买。
在双方均想得到汽车所有权的情况下,由法院进行主持,双方叫价,出价高者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拍卖。
在双方均不想取得汽车所有权时,法院会依据双方的申请对车辆进行拍卖处理,再对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因为种种原因,挂靠登记在他人名下,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不予处理,这类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案件,法院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03 车牌可以单独分割吗?
有些夫妻在离婚时,对车辆的分割没有异议,但对车牌号的分割却产生很大分歧,毕竟车不难买,但在一些城市,车牌指标却是稀缺品,离婚时自然谁也不愿意给对方。
在离婚案件中,车牌可以作为独立财产进行分割吗?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牌属于车的从物,其产生与使用依赖于车本身,具有依赖性、从属性,不应当作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物来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认为,像在北京这样的城市,车牌的价值甚至有可能高于车辆的价值,已经成为具有独立经济价值的稀缺资源,不应当简单认定为车辆的从物。
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兼顾考虑车辆的价值及所有权的归属,车牌的价值及其归属问题。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
依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就车牌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车辆及车牌的归属。
以北京为例,如果取得车辆的一方不是原车辆所有人,不用等到有购车指标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其可依据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直接取得车牌指标。
当然,取得车辆及车牌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综上,车牌在法律意义上并非财产,只是区分汽车身份的标志,其作用再重要也不符合成为离婚财产的要求。
所以实践中的处理方式通常为,把车辆与号牌一并判给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以此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