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拒绝签订不到位的补偿协议后,接下来可以这么做
2024-04-09
更新时间:2024-04-09 15:06:04作者:未知
2018年,还有两天就过除夕了,征收方却悄悄将宋女士家的商铺强制拆除了。宋女士闻讯后急忙赶往现场,看到的是一地废墟,房子早被推平了。这一幕差点让宋女士晕厥过去。她指责征收方偷拆违法。工作人员却将责任推脱到宋女士身上,说她拒签协议,在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仍不交房,为避免春节期间空置房屋出现流浪人员问题,因此依法强制拆除房屋。宋女士怒斥说,她根本没收到补偿决定,连维权的机会都没给到,凭啥就拆她的房。
春节后宋女士和家人再度找征收方交涉,但对方一口咬定按照法定流程推动的司法强拆,合法合规。宋女士一怒之下将征收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
到底宋女士是阻碍拆迁的"钉子户",还是征收方故布疑云、违法征收?下面跟随拆迁律师,一起来看看案件真相。
棚户区改造,征收方房屋评估却不将结果公示,也不送达被征收人
这件事得从一年前说起。2017年,宋女士家商铺所在街道被整体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宋女士的商铺是车库改的商铺,购置于2007年,产证齐全,已用作商铺经营多年。这次拆迁,她期望自己的商铺在拆迁时能得到一笔丰厚的补偿款,为将来的生计提供一些保障。
2017年5月,当地征收方发布了征收公告。开展评估前,征收方并未通知片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而是自行委托了一家房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当年11月评估机构对宋女士的被征收房屋进行了评估,但评估结果并未进行公示,也没有送达宋女士。
经营中的商铺被以住宅价格补偿,宋女士协商失败后拒签协议
宋女士后来知悉,她家的商铺补偿资格并没有得到认可,只能按照普通房屋来补偿。失望之余,她对评估报告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要求按照商铺评估其房屋价值。
2017年12月,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对宋女士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认可了原评估结果合理、合规。宋女士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征收方三番五次找宋女士签订补偿协议,但双方由于在补偿标准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征收方明确告诉宋女士,棚户区内房屋的征收签约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让她尽快签字搬迁。
宋女士坚持自己的补偿要求,不按商铺拆迁补偿,那就不签协议、不搬迁。
除夕前两天房屋被强制拆除,宋女士过了个"糟心"年
见宋女士不肯妥协,征收方也不着急,慢慢和宋女士耗着。六个月后,即2018年2月11日,征收方正式对宋女士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月12日在涉案房屋现场张贴公布,但未向宋女士直接送达。
根据决定书,宋女士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66.3万元;宋女士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安置协议,腾房交付。
同时,征收方在该补偿决定中还告知宋女士如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方将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征收方并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书来给宋女士留出维权期限,而是在2月13日,就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宋女士的被征收房屋。此时距离2018年的除夕,还有两天时间。
律师分析:
征收程序存在瑕疵,强制拆除未保障被征收人救济权利
春节结束后,宋女士立即联系了拆迁律师咨询。律师根据宋女士的详细描述和提供的证据资料、图片,作出分析:
征收方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存在瑕疵,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补偿决定书下发第二天即拆除房屋,违背了决定书关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维权期限,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强拆程序不完整。
建议当事人依法维权,先从确认征收方强拆违法入手,以打促谈,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宋女士对于律师的分析非常认可,随即委托律师对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
被起诉后,征收方辩称春节期间流浪人员多,为安全起见拆除了案涉房屋
在庭审中,征收方辩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了宋女士。因涉案房屋已无人居住,春节期间多次发生流浪人员安全事故,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再次发生事故,征收方才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合法合理。
征收方这些蹩脚的辩驳理由当然站不住脚,在拆迁律师的据理力陈、列举大量证据后,迅速失去优势、节节败退。
法院判决:
征收方强制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征收方未等到前述期限届满,即于2018年2月13日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其征收拆除行为不仅与其在征收决定中公示的征收拆迁程序相悖,更违反了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且没有合法有效的拆除依据,应确认违法。宋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宋女士名下某车库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虽未直接支持宋女士车库按照商铺标准补偿,但通过确认征收方违法,也为宋女士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做了很重要的铺垫,而宋女士也能在接下来和征收方的补偿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