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
2024-03-28
更新时间:2024-03-28 05:02:51作者:未知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检查站出示证件,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具体的非法放行行为包括,允许未获得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公民出入境。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犯了此种罪名之后,不仅会被开除公职,还有可能会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