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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更新时间:2024-01-05 17:37:58作者:佚名
一、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等军队相关人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报废处理。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非法转让武器装备罪不仅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而且会危害到国家公共安全,一经发现,最低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犯罪主体是有持枪资格的现役军人,客体是武器的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