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离婚诉讼了要经过哪些阶段(提起离婚诉讼需要什么)
2024-03-10
更新时间:2024-03-11 00:00:51作者:未知
是否有征地补偿是要根据户口是否迁出来确定的。据了解,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知,农村妇女即使出嫁以后,户口只要未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仍对原有的承包地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一旦遇到征地补偿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金额。当然也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综合来看,如果在这其中遇到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馈。但如果户口已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是很难拿到补偿的。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民仍享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对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严格意义上来说,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和户口性质有关,如果出嫁女在结婚以后,户口已经迁到了婆家那边,那么这类出嫁女只能在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宅基地,不再拥有娘家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户口仍然在娘家的,那么可以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大家还要知道宅基地是不存在继承的,因为按照我国的法律定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农民朋友所说的继承是继承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出嫁女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是有房屋继承权的,但是有期限,不能重建,等房屋自然倒塌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如果独生子女想延长农村房屋的使用期限,最好是在父母在世的时候就进行修缮。
根据《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妇女出嫁之后,嫁入方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要优先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的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从此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出嫁女如果在婆家那边未有取得土地权益,那么娘家的土地是有希望确权到女儿名下的。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户为单位的,已经在娘家这边获得土地或者是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可以双方家庭协商。如果已经在婆家这边获得了土地,即使娘家的户口这边绝户,也是不能继承土地的。
出嫁女权益问题,有一个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户口是否迁出,在婆家那边是否获得了新的土地权益,只要大家能把这几点缕清,就知道自己能否获得出嫁女权益了。有关农村出嫁女的权益问题其实现在各个地区的政策都不同,有的地区比较宽松,有的地区比较严谨,大家如果遇到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