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
2024-03-03
更新时间:2024-03-03 17:38:08作者:未知
不一样,两者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的对象有区别
1. 看过我以前文章的读者,相信对什么是伪劣产品已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就是: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简单的讲就是”伪劣”二字.
2. 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已受《商标法》保护的他人注册商品.简单的讲就是”假冒”二字.这里的”假冒”有二种情况,一种是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又是”劣质”的;另一种产品是”假冒”的,但质量却是合格的,二种情况定罪不一样.
(二)侵犯的客体有区别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法规和监督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打击的是不顾国计民生,无视产品质量的行为。
2. 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法律要打击的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 二罪定罪原则有区别
1. 从这二款罪的关系来讲,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定罪,是根据销售金额的具体情况来定罪的.立案金额是5 万元以上,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定罪分以下二种情况:
(1) 第一种情况,产品既假冒商标又质量劣质的,采用”择一重处”定罪,就是说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选择罪重的定罪.
(2) 第二种情况,产品是假冒商标,但质量达到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定罪.
(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金额是5 万元以上,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从理论看,二者不难区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如何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届于理论上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实施此行为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销售行为,故成立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此时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