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事项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24-05-03
更新时间:2024-05-03 12:35:08作者:佚名
在纪录片《是这样的,法官》中讲述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2015年9月29日,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2020年11月2日,男女双方因离婚问题产生矛盾,丈夫在妻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直接拿刀刺向妻子的心脏,后又连续猛刺妻子,造成妻子全身20多处刀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男方以特别残忍手段刺伤女方的行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妻子谈及被丈夫砍伤的遭遇,一度哽咽。
她说,当时手筋已经被他砍断,送到医院的过程中就休克了,头上的伤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恢复。
而她每次谈论起这个事情,不仅后怕,晚上还会做噩梦。
主审法官表示,自己从业十多年来,这是第一个因为男方故意杀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男方对女方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对心理也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在婚姻中,一方如果对另一方有伤害行为的话,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这个案子的伤害行为其实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了,判决离婚是肯定的。
家是爱的港湾,而非暴力的温床。
近年来,我们也办理了相当多的离婚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在婚姻中,当我们遇见丧心病狂有暴力倾向的配偶,应该怎样做保护自己呢?
一、向妇联、居委会等单位求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受害人向妇联求助其实是一条很重要的途径,妇联在收到家暴求助后,通常会根据家暴的严重程度,针对当事人的危险状态进行报警。
同时还会对求助者予以必要的指导,如怎样报警,如何保存有效证据,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
有时家暴案件受害人不仅局限于女性,男性如果遭遇家暴也可以向妇联求助。
二、及时报警遭遇家暴,找妇联等单位求助是一方面,如果事发突然、情况比较危急应当立即报警处理,等待期间,注意尽可能远离对方的威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
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轻微伤由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三、搜集家暴证据遭遇家暴,非常关键的一环就是搜集证据,以便我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而言,证明家暴的有效证据主要有:
(一)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出具的告诫书等;
(二)被家暴后去医院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
(三)向妇联等单位反映、求助,由其出具的书证;
(四)发生家庭暴力后,对方写下的保证书、忏悔书等;
(五)家人、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六)被殴打后的照片,记录家暴过程的录音录像证据。
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作用呢?第一,法院可以禁止加害方实施家庭暴力;第二,法院可以禁止加害方骚扰、跟踪、接触受害方及其近亲属;第三,法院可以责令加害方迁出受害方住所;第四,保护受害方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们也是有成功案例的。
2020年10月份,我们接案了解到女方当事人结婚多年经常被男方殴打的事实,随即协助当事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搜集到证明男方家暴的关键性证据。
2021年1月19日,经过缜密的质证、辩论环节,我们成功帮当事人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明确表态禁止男方骚扰、殴打我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五、起诉离婚对于第一审的离婚案件,如一方无重大过错,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法院通常不会判离。
但对于涉家暴类离婚案件,法院会处理得严格一些,毕竟不能因为暴力发生在家庭中,就弱化其危害性。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对于涉家暴类离婚案件,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是可以判离的。
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属于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不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以此保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遭遇家暴千万不要忍气吞声,因为你不知道对方会不会做出更暴戾的行为。
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坚决反对暴力行为,才是保护自己的绝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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