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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约定好的过渡费,征收方竟然说不给就不给了

更新时间:2024-04-26 10:04:33作者:未知

拆迁协议约定好的过渡费,征收方竟然说不给就不给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行农村基础设施的完善。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问题也随之而来。郑州市的张先生的房子被征收后,与政府约定了半年一支付的过渡费,政府在支付了第一笔之后便不再支付了,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拆迁协议。

过渡费给了一部分后,余下的款也没了着落,拆迁协议原件也被收走

张先生是涉案宅基地登记的户主,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2016年10月9日,郑州政府将张先生宅基地规划进拆迁区。2016年10月30日张先生就涉案宅基地和附着物的安置补偿问题在拆迁方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该协议载明:过渡费自2016年10月30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房之日止,每半年发放一次。

随后拆迁指挥部将该协议收回,也未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拆迁指挥部在向张先生支付了第一期六个月过渡费后,便没有再继续履行该协议。

拆迁方认为,拆迁办并没有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依法该份协议并不生效。

单方面签字的拆迁协议有效吗?征收方是否有权变更或撤销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来说,合同无效主要有4种情况:(1)签订合同的拆迁人不具备征收资格;(2)被拆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3)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并且没有得到被拆迁人的追认(4)拆迁安置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首先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仅有张先生一人签字,但郑州政府成立的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已实际履行了涉案协议的部分内容,向张先生支付了一期过渡费,张先生亦接受了该项费用,并依约向指挥部交付了空房,说明双方对协议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涉案协议成立。

其次案涉协议已对补偿、安置、搬迁、过渡费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涉案协议有效并依法受法律保护。涉案协议尚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其他法定途径予以变更或撤销,郑州政府应当依约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

因此,就本案而言,张先生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有效的,拆迁指挥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约定内容。

本文标签: 协议  禁止性  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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