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分或不分割财产,是针对夫妻财产总额还是针对隐藏、转移的部分
2024-04-12
更新时间:2024-04-12 05:02:05作者:佚名
问这个问题的当事人,是基于民法典1087条和1153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那么,但在继承案件中析出配偶遗产时,是否可以不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是生存配偶基于去世配偶的过错行为,请求多分财产?
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存配偶不能在继承案件中以被继承人有过错为由请求多分财产,因为过错是在离婚案件中主张的,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在继承案件中不能主张;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继承还是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基于共同关系不存在时的清算,清算规则应当一样,不能机械地采取一人一半的方式,而应当考虑财产来源、婚姻过错等因素,在继承案件中综合认定生存配偶一方应当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李律师赞同第一种观点。
离婚和配偶死亡是完全不同的语境,离婚和继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把处理离婚纠纷的规则适用于继承纠纷。
遗产分割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的原则是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沿用了这个规则,不可以从财产来源、一方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突破。
配偶已经去世,不能再要求一个去世的人承担责任,过错问题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判断,一方死亡则丧失了探究的基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实体规定,即夫妻双方均生存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规则。
而继承编规定的是配偶一方死亡情形下遗产分割的处理规则,两者不能混淆。死亡和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两个不同原因,在遗产分割时不存在考虑配偶过错的适用空间。
所以,李晓娟律师认为,在遗产继承时,生存配偶一方不能因为死亡一方婚内过错,而要求多分财产。只能按照析出一半给生存配偶后,另一半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