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诽谤罪的责任主体是谁? 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4-02-13
更新时间:2024-02-13 05:02:16作者:未知
一、侮辱罪诽谤罪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
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下:
1、行为人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的;
2、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犯的;
3、利用信息网络发布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的;
4、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诽谤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在当代的社会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比如说存在着侮辱诽谤等相关的行为,但是如果是存在着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况的话,需要加重处罚,比如说经违背违法行为,导致他时精神失常,存在自杀等相关的情况,就需要加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