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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拆”名义进行城中村拆迁给予低补偿,合不合法

更新时间:2024-03-06 17:37:10作者:佚名

以“农拆”名义进行城中村拆迁给予低补偿,合不合法

现阶段,全国各地的拆迁工作都在火热进行,以“城中村改造”名义的拆迁工作也进行的如火如荼,很多政府以“农拆”的名义进行低补偿,给的补偿在周边买不起房子,也修不了房子,被拆迁户也很无奈,“农拆”的名义给的补偿听着也还合法,那政府的这种名义究竟合不合法呢?今天就由爱土律师带您走出迷途。

一、一位城中村被拆迁户的真实经历

湖南某地的罗先生,04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个四层楼的居民房,两层楼用于自己居住,两层楼用于出租,周边就是市区,生活出行都十分便利,生活也还算小康水平。

现在政府以“农拆”名义来进行拆迁,政府给的补偿明细表,一楼砖混结构给的补偿是1200元一平方米,二楼砖木结构给800元一平方米,三楼砖木结构给700元一平方米,零零碎碎的各种补偿加起来九十万左右,周边房价最低也是8000一平米了,给二百平米的安置房每平方米给一千多去购买,算算总的补偿除去购买房屋以及日后的装修费也没剩啥了,自己五六百平的房屋换来两百平米的房屋想想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政府以“农拆”的名义来拆迁,自己的土地证上写的确实是集体土地,确实属于农村拆迁,听着好像也没啥不合理的。在疑惑中询问了拆迁专业律师,了解到其实无论是城市拆迁还是农村拆迁都不得降低现有生活水平,何况对于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其实早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予以补偿,所以政府仅仅以“农拆”的名义给予低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

二、律师带您解读城中村拆迁补偿的合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在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总的来说给的补偿能保障被征收人能在市场上能够买到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方面相当的房屋。

综上,对于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城中村拆迁,法律明确规定补偿的标准是参照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予以补偿,无论以什么名义进行拆迁都应当保障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现有生活水平,最直观的理解就是,拆了我的房屋能保障我在周边买得起同样大小的房屋这样就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拆迁房子拆了,房子没得到同样大小面积,给的钱也买不起同样大小的房屋,那么这个补偿就是不合理的。

在遇到拆迁时,拆迁方可能会以各种名义来降低补偿标准,此时,拆迁户们要理智分析给自己的补偿是否是合理的,不要被当拆迁方牵着鼻子走,从而丧失了自我判断能力,在拆迁时有疑惑就及时和我们爱土律师联系吧,让我们为您出谋划策。

本文标签: 名义  市场价  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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