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分居期间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2024-03-22
更新时间:2024-03-22 20:08:47作者:未知
妻子背着你婚内出轨,不小心怀了第三者的孩子,骗你说孩子是你的,虽然你知道事实,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但你还是选择了抚养孩子,那么在离婚后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
小刘和小萍在毕业后顺利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个人育有一子小圆,不久后又生了一女小芳。本以为一家四口就能这样幸福下去,但是天不作美,小刘和小萍争吵渐渐频繁,一气之下小萍就搬出去生活了。
小萍搬走后,小刘是又当爹又当妈,尽心尽力的养育两个孩子。分居不久后,小萍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小刘知道后,看着两个孩子,无力地低下了头,思索再三,小刘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和小圆、小芳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而鉴定结果显示,小刘自己与小圆和小芳并无血缘关系,也就是说两个孩子都不是小刘的。
在庭审中小刘说,自己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一对儿女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但是因为自己对一双儿女有了感情,就选择继续隐瞒这件事,继续抚养孩子。小刘说同意离婚,但是小萍应该返还自己抚养小圆、小芳长大的相关费用,还要给予自己精神补偿。
法院判决:
1、小刘和小萍离婚。
2、小圆和小芳由母亲小萍抚养,抚养费由小萍承担。
3、小萍支付小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4、小萍返还小刘抚养费30345.5元。
5、驳回小萍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欺诈性抚养产生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二是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欺诈性抚养产生的抚养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
对于受欺诈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但实务中基本采用肯定说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观点。
即认为欺诈性抚养关系中的非亲生子女生父、生母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上述案件中,欺诈方小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使小刘误将小芳视为亲生子女抚养,其过错行为使小刘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受到了损害。
这种情形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因此,小刘有权要求小萍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则主要体现为抚养非婚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
那返还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抚养费的给付应由受欺诈一方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实践中,统计抚养费的实际支出数额几乎不可能。
故对于受欺诈方难以举证证明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抚养费标准,并结合受欺诈方实际抚养子女的时间进行核算。
二、受欺诈的一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对于欺诈方给被欺诈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欺诈方是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的。
例如上述案件中,小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生育两子女,侵害了小刘的合法权益,使小刘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并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法院对于小刘要求小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
此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并结合受欺诈一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欺诈一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