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是不是必须要赡养公公婆婆(儿媳用不用赡养婆婆?)
2024-03-25
更新时间:2024-03-25 20:08:48作者:佚名
多子女父母的家庭,想要一碗水端平,多少有点难。如果其中一个子女对自己多有照顾,经常陪伴自己,老人不免会更偏爱一些。在去世前,老人将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子女,合同有效吗?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简介:
老王(男)和老张(女)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屋,2011年的时候老王去世了,之后小儿子(小王)就跟老张生活在这套房子里,一直照顾老张。老张觉得小王照顾自己非常用心,决定把房子给小王。于是跟小王签了一个《赠与协议》,表明房子赠与小王。去年老张去世了,小王就拿着《赠与协议》去房产大厅要求过户,没被通过。之后小王将其他兄弟姐妹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老张生前所写的《赠与协议》有效。
争议焦点:
老张所写的《赠与协议》有效吗?
法院判决:
本案中《赠与协议》中的涉案房屋是老王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涉案房屋属于老王和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份额享有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老王去世后,老张及其子女未对老王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则此时,
老张与其它子女具有家庭关系,所以其对房屋同样属于共同共有关系。任意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处分。
法院最终认定老张将房屋直接赠与小王,严重损害了其它继承人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故驳回了王小某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如果老人的一个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老人想把财产留给TA,该怎么操作呢?
律师建议:
方式一:老人和其它子女需要在配偶去世后通过人民调解、法院诉讼、继承公证等方式确认各继承人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之后老人可以通过赠与公证的形式把其所有的房屋份额给予某个子女。
方式二:老人通过遗嘱的形成把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留给某个子女。遗嘱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在老人去世后才能生效。但是遗嘱的方式有两个优势:
(1)一是老人在去世前可以随时修改遗嘱,避免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2)二是老人即使在遗嘱中处置了丈夫的财产份额,遗嘱也仅是部分无效,老人财产份额部分的处置依然有效。
这是与赠与合同之间的非常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