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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吗(婚姻无效精神病)

更新时间:2024-02-18 20:09:07作者:未知

婚姻无效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吗(婚姻无效精神病)

一、婚姻无效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请求吗?

婚姻无效后不一定能赔精神损失费,法律规范仅仅规定了无效婚姻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利向另一方主张赔偿,但是具体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需要由男女双方协商后确定。且最后即使无过错方获得了赔偿金,也不一定是以精神受到损害为由获得的赔偿。

婚姻无效后不一定能赔精神损失费,因为法律规范并没有强制必须要支付此类赔偿,而仅仅规定了有权提出获得赔偿的请求。具体是否获赔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可以上诉吗?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提起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具体理由如下:

1、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取一审终审制的仅限于婚姻效力的判决,而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则适用两审终审制。

2、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以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同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处理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上诉。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任何已经结婚了的人,在发现自己的婚姻属于法定无效的婚姻时,都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若是法院受理后,审理案件的过程之中,发现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此时是不会判决原告胜诉的。

本文标签: 损害赔偿  结婚登记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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