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的新形式——腾退,您遇到过吗?
2024-07-01
更新时间:2024-07-01 05:03:05作者:未知
对于很多被征收人来说,拆迁会对家庭经济造成重大影响。要么拆富,要么拆穷。这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补偿。但在很多征地拆迁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征收方总会使用一些“小心机”,试图压低补偿。我们被征收人稍不注意就容易掉入坑里。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列举几个在房屋拆迁中,比较常见的征收方“小心机”。识破违法征收的真实面目,避免咱们拆迁户吃亏上当。
心机一:让拆迁户“先搬迁”,补偿却迟迟不发
很多征收方在拆迁与被征收人商谈补偿时,都会说出这样一句话:“为了不影响拆迁进度,咱们可以先搬房,补偿肯定是按照咱们谈好的数额发放给你们的”。
很多人在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往往选择相信,总觉得政府应该是不会欺骗自己的。在搬完家、房子被拆除,很久拿不到补偿款时,才意识到自己吃了亏。此时谈判的主动权也不在拆迁户手里了,显得较为被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说,在拆迁补偿没有及时、足额的发放到被征收人手中之前,征收方是没有权利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的。征收方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拆迁活动,否则就是违法的。
心机二: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导被征收人尽快签字腾房
大家都知道,在征收工作开始进行的时候,房前屋后都会贴上各种大字报、拉上各式各样的横幅。上面写着“要让先签的人得奖,不让后签的人沾光”、“早日签约早得利,观望拖延一场空”、“早签字高额奖励拿到手、晚签字竹篮打水一场空”,等等。
很多被征收人看到这些标语再加上征收方不断地“画大饼”,很快就签署了补偿协议,拆迁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补偿费并没有别比人家高多少,甚至还少了很多。
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所以说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出来的相关奖励办法,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奖励被征收人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其前提是在合理的补偿基础上。所以说,拆迁奖励费是不会有很多的,而且拆迁奖励费的发放是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
而实际拆迁中,征收方给出的拆迁奖励费要比法律规定的高很多,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不知道高额奖励费其实是从自己本应得的拆迁补偿里扣出来的。
这种所谓的“高奖励、低补偿”只是征收方以一种看似高额的奖励金引诱被征收人签署协议、尽早搬迁的小心机。
心机三:以拆违代替拆迁,降低补偿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种很常见的征收方“小心机”,那就是“以拆违代替拆迁”。征收方往往会为了加快征收进程、降低补偿或者不给补偿,会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征收补偿。
很多被征收人由于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一看到是盖章文件就选择“自认倒霉”,匆忙签了字。这非常可惜。
其实,“以拆违代拆迁”更多的是针对于无证房屋或者证件不全的房屋,但是这两种房屋并不一定是“违建”。对于违建房屋的认定,需要看证件不全或者没有证件的具体原因,需要结合历史管理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来判断。
即使真的是违章建筑,那也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其实在实际征收房屋的过程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早日拆迁,还有很多类似的“小心机 ”,在这种时候,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爱土律师建议您:如果发现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没有公开透明,政府征收存在违法的地方,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应该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