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规定是什么 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规定是什么法律
2024-06-30
更新时间:2024-06-30 05:03:12作者:未知
棚户区改造无疑是过往乃至今后若干年里征收拆迁领域的绝对热点项目,几百万套几百万套的整,其影响力无疑是极为巨大的。
然而老百姓最担心的还是自己的补偿安置会由于房屋被扣上“棚户区”这样一个不大好听的帽子而被人为压低,以致未来的生活难以为继。
其实,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一类国家的重大民生工程,设立了很多程序性权利以确保被征收人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实现。
“补偿是否合理”,相信是多数棚改户最关心的问题,看完这篇文章,你就能对自己所能得到的补偿是否合理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在了解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之前,我们首先得知道什么是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
什么是棚户区、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即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也就是说,棚户区本身并非一个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归纳、总结出来的事实概念。
这也就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滥用埋下了伏笔。
说你是棚户,你就是棚户俨然成为了当下各地此类项目中并不鲜见的现实。
据此,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危旧房、环境条件差、基础配套措施不完善、使用年限久、楼房陈旧、杂乱等的房子进行改造或拆迁。
实践中,在保留房屋的前提下“改造”是一种选项,而更多的则是直接实施征收拆迁。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可知,绝大多数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受其调整和规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力”类型。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补偿标准
目前由于棚户区改造重点是政策性工程,也是从征收拆迁项目中衍生出来的,所以对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在法律上还没有单独的规范和具体的补偿标准规定。
但是棚户区改造在事实上还是要遵循一般征收拆迁的规则,所以棚户区改造的时候,除了要依据地方的具体的政策性规定外,还要依据一般征收拆迁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棚户区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那么在补偿中,便需要依据土地性质给予不同的补偿。
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正所谓“市场比较法”,被征收人无须懂得多么专业的评估领域知识,只需用自己的房屋与隔壁在售的商品房一比较,就能得出一个八九不离十的价格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棚户区改造,根据《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当然,除去这3项主要补偿外,被征收人还有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助或奖励金可拿。
具体的要依据所在地及所面临项目的补偿方案确定。
而如果征收的区域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应不低于“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的一般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要以保证棚改户在棚改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准。
这里需要补充的一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也就是说,房屋虽然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但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符合此种情形的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房屋就可以按照前述590号令规定的标准获得补偿安置了。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广大棚改户,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棚改程序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被征收人需要清楚,房屋质量差、周边环境恶劣并不是征迁部门给予低补偿的理由,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的实际情况要求合理的补偿,这是您的合法权利。
毕竟,一些棚户区改造项目主要是冲着房屋下面的“地”去的,而地的价值与房屋是否“棚户”并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