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遗漏诉讼当事人怎么办
2024-01-23
更新时间:2024-01-23 17:38:01作者:佚名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行政案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在案件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大多数的被拆迁人对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往往缺少必要的认识。
这也容易导致委托人与律师间意见的不合,而这种不合不仅不利于被拆迁人的维权,同时也容易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
如有的征迁部门在做工作的时候,往往强调聘请拆迁律师大多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办案,而这本身并没有什么用处,并不会对当事人的补偿利益产生影响。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征收维权律师聂荣认为,上述说法无疑是戴着有色眼镜的偏颇说法,信息公开申请的意义,至少有以下7个方面不容忽视:
一、提升被拆迁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增加与政府的对等性。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的行政行为。
而这种行政行为的做出,往往被拆迁人并不了解,这不仅容易导致政府滥用权力的发生,也导致被拆迁人与政府间的信息的不对等。
在很多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在经历信息公开后,往往会发现政府的违法行为。
因此,通过律师大量的信息公开工作的努力,可以提升委托人在行政案件中的地位。
二、丰富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手段。
行政案件的推进并非像公众通常所了解的民事诉讼一样,仅通过孤立的案件就能达成诉讼目的。
行政案件的办理往往是通过丰富的程序设计和组合式的诉讼模式,帮助委托人达成诉讼目的。
而在行政诉讼或者说行政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想成为适格的主体,首要的条件就是要有“利害关系”。
因此,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使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所规定的“利害关系”。
这样,通过组合式的信息公开申请,律师可以达到对案件的整体布局。
三、可以固定证据。
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办案过程中,通常会提交一些拆迁公告及照片,从而与代理律师沟通案情表达诉求。
但是我们首先要知道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仅能是代理律师了解案情的一个基本材料,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证明力,而且当事人所拿到的材料是经过政府“筛选的”,是不完整的。
同时,通过对不同行政机关所公开信息的了解,可以丰富对案件细节的了解。
因此,为了获取更多的证据,更多的了解行政行为作出时的相关审批手续,便少不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增减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现实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是在与开发商或是政府长期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才选择委托律师的。
这往往导致法律规定的时效大幅度缩减,不利于接下来案件的办理。
而行政法律体系中,都将起算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因此,代理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做出,可以帮助申请延长案件办理的时间。
已经经过的期间,当事人尚“不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那么起诉期限就自然延后到当事人获取到信息公开答复之时了。
聂荣律师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正是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以上的优点,使得代理律师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会将其作为主要的办案手段。
而征收维权是一组“规定+自选动作”的活动,绝不会仅仅停滞于信息公开申请这一“规定动作”上。
因此,对于所谓“拆迁律师只会申请信息公开”的说法,被征收人是要加以正确甄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