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说法:扬州拆违,业主有土地证,其房屋是否违建?
2024-06-03
更新时间:2024-06-03 20:09:10作者:佚名
10月15日,扬州市杭集镇小运河附近开展"拆违"行动,被业主韦某开车冲撞。根据最新通报,拆迁工作人员及现场群众, 2人死亡8人受伤。
扬州杭集镇拆违,业主开车撞向人群
一时间,各大媒体纷纷集中报道,形成了一波新闻热点。网络上也快速引发了大讨论:扬州杭集镇拆违是否合法、撞人业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
每一个人都在等待更多细节披露,直至真相大白。爱土拆迁律师团和大家一样,期待和相信法律会给出公平正义的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扬州拆迁事件发生后的相关进展,也关心这位被"拆违"的业主的消息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以及拆迁方的"拆违"流程是否合法。
这都会影响事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判决结果。
事件回顾:看看扬州市生态科技城的通报
扬州杭集镇拆违通报全文
以上是通报全文。
事件中的几个问题必须搞清楚!
1、韦某的建筑是否"违建"?
如果确实如扬州拆迁方所说,韦某的阻水违章建筑位于杭集镇小运河,而小运河为区域排洪入江的主要通道,也是黑臭河道整治项目。那么,韦某的建筑属于违建的几率就很高了。
但也有网友发文截图披露,韦某的"违建"——公司大楼并不处于小运河边,甚至距离河边还有一定距离,是不是违建还两说。
另外,据韦某妻子说其遭遇拆除的建筑,刚刚获得了土地证。
爱土拆迁律师认为:取得土地证,说明该地块符合了土地利用规划,认定地上建筑妨碍河道,从法律上来说站不住脚。即便是因为客观情况,需要改变规划,也应当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充足的搬离时间。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是行政法规定政府行政的基本原则。
2、事件中拆违的流程是否合法?
政府认为行政相对人的建筑或土地妨碍河道,属于违建,应先出具违建认定书,然后出具书面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到本案,从《通报》来看: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5日发布公告,要求侵占河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坝头由业主5日内自行拆除;7月7日,向韦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8月13日,再次向韦某下达清除告知书。但该户始终不予配合。10月15日,指挥部进场拆违。
从《通报》反映的不多的信息来看,拆迁方的流程存在一定瑕疵及违法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杭集镇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拆违主体地位不合格。因为指挥部只是一个临时机构,并没有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拆违的权利。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拆违执法的主体应当是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没有体现认定违建的流程及文件,即没有从法律文书方面确认韦某的建筑属于违建。
再次,虽然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行政程序中未给予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足够的时间。即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通知书应当载明韦某所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允许其自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法定维权时效是6个月。而本案中,这段时间只有一个多月。这是不合法的。
第四,没有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此处流程不完整,有缺失。
第五,如果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在韦某不配合、不复议不诉讼的情况下,拆迁方应当继续下发行政履行催告书,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才能做出强制拆除的处罚。但拆迁方并没有出具催告书。这里也是有所缺失的。
综上,拆迁方的拆违流程并不完整,违法点明显。
3、业主开车撞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据韦某妻子描述,其丈夫在拆违人员到场双方发生矛盾后遭遇殴打,这说明韦某撞人事出有因,当然开车撞人不可取。
在本次案件当中,通过新京报发布的视频来看,韦某虽有客观原因激发愤怒,但是开车撞人的举动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从律师的角度来看,韦某撞人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刑法,但是有客观原因,也可根据刑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我们被征收人如何应对拆迁方违法"拆违"?
一旦我们的房屋被认定违建,我们应当通过行政途径或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为此,爱土拆迁律师团为遭遇拆违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几点建议:
1、我们不要盲目冲动,应当先确保自己人身安全,没有什么比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家人平安更重要的。
2、我们要在认定违建时就积极去收集有利于自己房屋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或手续。
3、一旦有被强制拆除的危险,我们应当尽快转移屋内有价值的物品,从财产上保证安全。并转移相关证件。同时对房屋进行拍照录像,留取证据。
4、遭遇不走流程的突击拆违,我们要及时报警,寻求警方帮助,并对出警情况记录和录音拍照。这也是我们后期需求维权的一个证据。
5、通过行政及法律途径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一起期待案件的进展,有始有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