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2024-02-19
更新时间:2024-02-19 05:03:00作者:佚名
同住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
虽然同居关系并不完全符合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却具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类似的特点。
由于当事双方在同居期间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关系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同居与否,是否解除同居关系,都要靠当事人双方的自觉。
因此,如果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财产时,法院只需要对财产处理作出判决,不应在判决主文中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
在恋爱中,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不超过日常交往范围的财物,作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请求返还的,一般不给予支持。
两性恋爱中为培养感情而互相送礼或花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爱情中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如“520微信红包”、周年礼品等,一般应视为维持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应提出返还要求。
尽管在实践中,男女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予远远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量财物赠与通常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家庭收入状况、共处时间长度、双方经济往来等方面考虑,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综合判断是否应当返还的认定。但是必须指出,由于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产,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很有可能不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
在爱情关系中,一方或其近亲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产,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如果订立婚姻目标不能实现,赠与无效,赠与人请求对方返还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如果赠与物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可以酌情扣除,并予以返还。
只有在仅有一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而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才需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因此,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法律没有相关保护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