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征地人头补偿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征地人头补偿款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4-04-12
更新时间:2024-04-12 17:37:05作者:未知
农村征地拆迁时,农民朋友们最担心的就是突然被告知自己“没有安置资格”。安置资格指的到底是什么?究竟哪些人才是合法的安置对象呢?即明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两个问题。
被征收人和安置对象分别指的是什么?
征地拆迁过程中会产生“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这一组对应的关系。其中征收方指的是依法组织和主管征地、补偿工作的主体;而“被征收人”(俗话所说的“被拆迁人”)指的就是对被征收土地、被拆除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也就是说,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房的被征收人则是对房屋有所有权的村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除了要给被征收人合理的土地补偿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外,还要依法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安置补助费。根据新修《土地管理法》,征收方还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这里,即明拆迁律师要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被征收人”和“安置对象”这两个概念——被征收人或者被拆迁人指的往往是房产登记上写了名字的人,但有资格接受安置的并不仅是这一两个登记在产权证明上的人,还包括由于土地房屋被征收,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其他成员。
这些人有权享受安置补偿,看看里面有你吗?
很多农民朋友向即明拆迁律师反映,自己明明是村里人,在村里也有房有地,拆迁时却被告知由于种种原因,自己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的资格,拿不到方案中给出的每人多少平米(或者多少钱)的安置补偿。
即明拆迁律师总结了几类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资格争议,但是实际上有权利主张获得征地安置的情况,希望能对满足其中某些条件的农民朋友,起到一些维权参考作用。
第一类,在校学生。
因为上学把户口迁进了学校的集体户口,户籍已经不在村里。学生作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个体,其学费和其他主要的生活经济来源是家人的供给,并没有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以虽然户籍可能暂时不在原村,但仍旧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利获得征地安置。服役军人的安置资格认定与此类似。
第二类,外嫁女/上门女婿。
判断这些村民是不是有资格获得征地安置补偿,要看他们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要他们的户籍在村里,生产生活也在村里,享有村民成员资格,那么不管这个村子是“娘家村”还是“夫家村”;也不管夫妻两个人是不是已经离婚,外嫁女/上门女婿都有资格获得征地安置。
第三类,新增成员。
因为结婚、出生或者收养关系的建立,户籍新迁入本村的成员,只要满足落户相关的法律政策,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利主张获得安置补偿。
除了这三类人员之外,被征收人的近亲属及配偶,投奔落户的亲属,还有在外服刑人员的安置资格,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村组集体讨论认定成员资格时,也要充分保护这部分成员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拆迁时,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每个安置对象能得到的补偿利益可能价值数十万,对失地农民来说,能不能得到这项补偿关乎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