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提出 减少抚养费被告写谁
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20:09:09作者:未知
一、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否提出?
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能够提出来的,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一)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二)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二、十八岁以后还能有抚养费吗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但是,尚未单独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单独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子女的抚养费是给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满18周岁之后,父母不用再给付抚养费。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在十八周岁后仍然在读书上学,自己并没有单独生活,或者子女本身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生活,或者确实无单独生活的能力及条件的,在这种情况下,若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在当代的社会夫妻双方关于离婚的问题都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那么在这种状况之下的话,就需要关于抚养费用还有就是抚养权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的,当时如果确定了抚养费用,但是日后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比如说孩子所实际需要的抚养费提高的情况,也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或者是减少抚养费用的。